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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动迁中,未成年人户口到底能否享有动迁利益?

发布日期:2022-06-27    作者:王可红律师

作者:聂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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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即公有住房,本文所指的公租房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它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但单位分配住房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背景:
由于近年来,上海地区历史遗留的公租房一般较为简陋、破旧,且聚集成片,为了城市形象及建设考虑,动迁的公租房也逐渐增多,因而导致大量的分割拆迁利益诉讼。2011年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加之各地强拆事件不断,国家提倡全国各地实行阳光拆迁政策,尤其是上海地区,执行先补偿后拆迁的规定,地区房价又偏高,动迁补偿金额也十分可观。本文之所以分析未成年人户口在公租房动迁中的利益分配规则,一方面是因为近期接到的这方面的咨询较多,笔者发现目前普遍存在一个观念是,大多数咨询者认为动公租房拆迁中,有户口就有权利,可以均分拆迁利益。另一方面,因为涉及的拆迁利益巨大,未成年人户口能否享有拆迁利益,对承租人和同住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因此本文旨在厘清未成年人户口利益,以作为公租房内部分割拆迁利益时的参考。
公租房动迁利益的构成
按照上海地区的拆迁政策,一般拆迁利益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1、评估价格,2、价格补贴,3、特定房型套型补贴,4、居住困难保障补贴,以及按期签约奖励、集体签约奖、按期搬迁奖、均衡实物安置补贴、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补贴、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装饰装修价值补贴等。以上海区的一套面积约20平米的公租房为例,以上补偿总计可达到400余万元。
法院对于未成年人户口利益分配的规则
上海高院曾在【2004】3号文中对此进行了解答,高院: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人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因此,根据高院的上述解答,在大致裁判规则上认为户籍在册的未成年人是无权单独享有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但上述解答略显含糊不清,比如,实际生活中,未成年人有户口,但是对该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在公租房内没有户口,解答中适当多分的概念是什么?因为监护人没有户口的情况下一般是不享有拆迁利益的,难道是指按照同住人和承租人均分拆迁利益的基础上适当多分吗?如果是这样,那就明显违反了该解答的精神。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有一个前提,即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在该公租房内有户口。(2016)沪0115民初39320号、(2017)沪02民终3886号在判决书中表达了上述观点。
结论:
因此,在公租房动迁中,未成年人户籍在册,通常也无权单独享有拆迁利益,不能按照同住人标准对待。但近年来的各级法院的司法判例实践中,对于父母已离异的未成年人,特殊情形下,也有判决单独享有动迁份额的先例。此外,在公租房动迁中,对同住人的认定十分重要,直接影响是否能够均分拆迁利益的问题,各法院对于同住人的认定也存在些许差异,主要通过公租房来源、他处住房、使用情况的综合考虑,公租房拆迁纠纷中,一般户口众多,所以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PS:因每个案件情况不一,本文仅做参考,如需具体法律意见,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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