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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例:钱钟书书信手稿诉前禁令案

发布日期:2022-07-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申请人:杨季康

  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国强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钱钟书先生(已故)是我国著名作家、文学研究家,其夫人杨绛(原名:杨季康)先生是我国著名作家、翻译家。钱钟书夫妇及女儿钱瑗(已故)曾经与时任《广角镜》月刊总编辑的李国强往来密切,通信频繁。三人所写的私人书信手稿本应由收信人李国强收存,而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却于2013年5月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春季拍卖会上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活动及相关预展和研讨活动,计划公开拍卖钱钟书、杨绛、钱瑗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手稿百余封。公告一出,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了相关报道。杨绛先生通过多种渠道表示不同意公开发表其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书信手稿,在制止无效的情况,向二中院提出了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申请。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发信人享有。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在对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手稿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公开拍卖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犯。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二中院及时、审慎地作出司法裁定,责令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案件评析】

  作为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首例知识产权诉前禁令裁定,此案积极合理的采取保全措施,准确的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既为权利人及时提供保护,又防止滥用诉讼权利。在社会各界对钱钟书手稿即将被大规模曝光一事高度关注的情况下,法院充分考虑了该案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准确作出司法禁令,既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权利,又避免对拍卖公司及相关公众造成影响。该禁令将有助于推动全社会特别是收信人对于发信人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保护,彰显了司法权威,发挥了司法的社会引导功能。

  【法官建议】

  对于书信手稿的持有人来说,虽然就稿件本身享有收益、处分、占有、使用等物权权利,但鉴于书信手稿的特殊性,其内容可能涉及写信人的隐私,尤其在写信人明确表明不希望公开内容的意愿时,稿件持有人在行使物权时也要注意对权利人隐私权的合理避让。此外,就我国拍卖行业的现状来看,虽然其仅仅是就拍品的物权进行交易,但除了遵守拍卖行业通行的法律法规外,也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拍卖、宣传等活动过程中尊重拍品相关权利人的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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