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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购房一方父母出资未经父母同意能否分割

发布日期:2022-07-06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赵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产1套。事实与理由:赵某文与吴某玲于2010年登记结婚,结婚后于2011年购买了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的住宅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共同共有。之后赵某文向法院起诉离婚,两审过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离婚时,未对房产进行分割。现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分割该房产。

被告辩称
吴某玲辩称,不同意分割房屋。之前有一个赠与协议,把房屋赠给我的父母,因我和赵某文没有能力偿还,所以是以我们的名义买的房屋,但是出资都是由我父母出的,房屋的贷款基本都是我父母还的。赵某文以签字的形式给我父母打的欠条,证明赵某文从我父母处拿钱还房贷。

法院查明
赵某文与吴某玲于2010年3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5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2011年7月13日,吴某玲、赵某文与北京D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一套,房屋价款481264元。房屋登记在赵某文、吴某玲名下。吴某玲的父母吴某鹏、秦某芝为购买一号房屋支付部分首付款,并偿还部分贷款。现房屋贷款已还清,房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84031.16元。一号房屋现由吴某玲的父母吴某鹏、秦某芝居住。
2016年9月1日,赵某文、吴某玲与吴某玲父母吴某鹏、秦某芝签订房屋转赠协议书,内容为“房屋产权人吴某玲、赵某文。房屋地址:房山区一号,面积85.94平方米。转赠人:吴某玲、赵某文夫妻二人,自购房之日至今无经济能力偿还贷款,二人自愿放弃房屋产权,自愿转赠父母吴某鹏、秦某芝夫妻二人,由于尾款未还清不能做正式过户,只能私下转让,自转让之日起房屋一切事宜与吴某玲、赵某文无关,无权做任何处置,维护房屋的一切设施。”赵某文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将吴某玲、吴某鹏、秦某芝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前述赠与合同。本院判决撤销吴某玲、赵某文和吴某鹏、秦某芝签订的《房屋转赠协议书》。判决后,吴某鹏、秦某芝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房屋于价值时点2021年价值为302.15万元。就一号房屋的分割问题,吴某玲要求房屋归其所有,赵某文要求吴某玲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赵某文称因其患病,需要支付治疗费用,故坚持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并由吴某玲给付房屋折价款。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一套归吴某玲所有;
吴某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赵某文房屋折价款1275012.92元。

 点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吴某玲与赵某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共同偿还贷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现赵某文同意一号房屋归吴某玲所有,吴某玲应当给付赵某文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就房屋折价款的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据房屋的评估价值,综合考虑房屋购买情况、吴某玲的父母吴某鹏、秦某芝在购买涉案房屋时的出资情况、房屋的还贷情况等予以确定。
同时,关于一号房屋在上市交易时需要交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虽按照现有政策,政策性住房在上市交易时必然会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但因现房屋交易并未实际发生,实际交易过程中,交纳土地收益价款的数额无法确认,故本案不宜将土地收益价款等款项先行扣除,双方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解决。
对于吴某玲所辩其与赵某文向其父母借款的主张,因涉及案外人利益,且双方存在争议,故本案不宜处理,可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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