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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22-10-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知识产权作为人们智慧的结晶,应该得到很好的保护,但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给我国的知识产权界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本文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论述,首先对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及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范围进行了分析,为后文的论述打下基础。接着本文对我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现状与不足进行了分析,了解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受保护和受侵害的现状,找出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不足,这样就能够更全面的找出解决措施。最后本文对完善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了论述,以期能够对共同研究这方面问题的学者提供一点借鉴。
  关键词:知识产权;不足法律;保护完善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和保护范围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几年才变得常见。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力。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从总体上来看,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在不断上升。自从我国加入WTO以来,知识产权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和保护力度也越来越强,从国家到公民都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它与物权、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无形性
  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既不是物,也不是行为,而是一种智力成果,它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其客体是人类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这种智力劳动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
  2、双重性
  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即知识产权具有双重的内容,也就是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3、专有性
  专有性也称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专属于作者、发明人、设计人、发现人等权利主体,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对某一项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国家只能授予一次,它排除了他人享有同样权利的可能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4、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而其他国家对其没有必须给予法律保护的义务。
  5、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即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这一权利就自行消失,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且无需支付任何报酬。
  (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范围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明文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客体是一种非物资形态的特殊财产,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与创作者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联系而存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有关,其效力在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因此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范围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邻接权以及防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涉及人类智力成果的一切无形财产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和水平基本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规定的范围和水平相同,并且将会受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的积极影响。此外,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还将有关技术转让、技术合作等各类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自己的收案范围。
  二、我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现状与不足
  (一)法律保护现状
  知识产权现今已成为重要资产,是知识产权人最值钱的财富,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人把技术开发、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有机的核心来对待。围绕知识创新所取得的知识进行开发生产、传播及成果转化,并在这之中获取市场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从这个意义而言,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人的重要资产及核心资产。当前,一些知识产权人还停留在过去管理模式下,成果首先考虑的是鉴定,发表,申报奖励,盲目争取专利申请量,造成成果没有获得专利保护并没有采取必要的技术保密措施,或者获取了专利后不加强管理,听之任之,致使成果流失或产生不了应有的价值。树立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人的核心资产的观念并加强保护,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必须选择。我国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范有:《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两高两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等等,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做出了规定。各地还不断出台新政策,实施新方案并开展新活动保护知识产权。如广东“三大两建”工作,宜兴的巡回法庭,郑州的专门诉讼程序设置等等,都是法制发展基础上对知识产权的新保护策略。但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接连发生,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市2011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据了解,北京市法院2011年知识产权案件仍保持较高的增长势头,全年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9600余件,同比上一年增长了8.2%,其中著作权案件6100余件,约占63.2%。还有名不见经传的深圳唯冠公司诉美国苹果公司“iPad”商标侵权案,被比喻成“一只蚂蚁想要绊倒一头大象”;美国篮球“飞人”迈克尔•乔丹又指控中国的乔丹体育公司侵犯自己的姓名权;同时,在NBA“光芒初现”的华裔球星林书豪的名字早在2010年就被江苏无锡某体育用品企业抢注,小商标给中国企业带来的思考都是深刻的。
  (二)法律保护观点淡薄
  保护知识产权,不能光靠打击。只有打防并举,提高创新者的防范意识才有现实意义。一些人没有树立在市场经济中知识产权就是商品的观念,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没有树立企业自身保护权益的观念,没有按照商品经济的规律认识和管理知识产权,一方面是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管理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有我们尚缺乏市场经济的经验的原因。在此思想的影响下,对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和运行规律认识不足,缺乏必要的法律和经济常识,缺乏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盲目下海转化或者进行各种概念式的合作研发,致使成果被合法化吞并并可能招致各种经济违约责任。
  (三)知识产权法制管理落后
  目前存在很多狭隘的错误保护观念,导致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频发生。2012年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市2011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包括“3Q”不正当竞争案、真假“开心网”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首例非遗保护的“安顺地戏”署名权案等一批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涉及网络文化、民间艺术、电子商务、字库作品传播等多个知识经济领域。同时,在受理的各类案件中,与网络传媒有关的案件增长速度最快,且呈现出类型新颖、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等特点。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是从北京市各级法院2011年终审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产生的。入选的案例中,著作权案件占50%,且直接或者间接涉及网络的案件为5件,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网络产业、网络技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实际上“科技成果”、“科技论文”都属于非专利保护范畴,即属于技术秘密状态,鉴定“科技成果”没有严格的法律概念,在国际上也没有通行性,即使通过了鉴定明确了法律权利主体,也因为其属于技术秘密没有通过专利保护而不能获得强制性保护,相反在鉴定过程中因技术资料的公开和鉴定人员的故意,往往会造成成果的流失。优先采用鉴定或者发表论文的方式来公布自己的创新技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一项发明创造完成后,首先发表论文,它的内容就无偿地公布于社会,为大家所公用,如果再失去了优先权的保护,再想申请专利也很难;再如采用“科技成果”形式来保护也达不到好的效果。这些非专利保护,不能阻止第三者并非不正当行为作出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保护,或者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这样对于前者而言,其无形资产就会受到损失。因此,对于技术秘密而言,认为通过了鉴定或者认为有协议或规章制度管理就万事大吉了,是错误的认识。
  认为已经取得了专利权就视为成果已经获得了保护的认识,也是不全面的,获得了专利权,也会出现各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科研院所应当及时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进行处理但往往是有心无力;还有很多情况,专利法也是不能进行全面有效保护的,如因为专利权公开了专利技术资料内容,别人可以轻易的在此基础上进行再研发创新获取新的专利,通过全新的新的专利涵盖,又比如如果申请了产品发明专利但别人可以在此基础上申请产品生产方法专利产生法律冲突,这都是法律所允许的但科研单位所不能达到申请专利的目的的。因此,申请取得了专利,并不意味着就获得了充分有效的保护,应当进一步加强专利后管理,如围绕已取得的专利申请保护性的专利,通过进一步的研发保持技术上的优势,通过制度管理和法律机制及时处理侵权专利权行为。
  实现专利的公开保护和技术诀窍的秘密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即在不断创造中来保护自己,走在同行者前头,这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
  (四)诉讼程序复杂
  有很多被侵权者感到与侵权者打官司费力费时不值得,这说明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设计上有问题。知识产权案件纠纷的诉讼程序过于复杂,规定要由指定的高级、中级法院管辖,一些法院没设知识产权庭,很多案件要到市里甚至跑到北京打,成本太高。这种制度设计没有把知识产权案件当成普通案件,看似是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重视,实际对权利人设置了过高的门槛。这种特别程序其实卡住了权利人对保护自己权利的积极性,使人们要很费劲才能行使这项权利。例如对一些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考虑设置简易程序,如我的三千字被别人抄袭发表了,我就可以通过简易程序,对他发出警告,这样权利人的权利更容易得到保护。现在复杂的程序设置没有达到所追求的效果。
  (五)法律手段运用不合理
  一些企业或科技人员在成功开发一项技术后,由于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不甚了解,或者思想上不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未能及时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或向版权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此当该项技术公开使用时,容易被他人模仿利用。
  权利人对知识创新成果产权往往理所当然的认为其所有权全部属于自己,往往不重视或者不敢擅自改变成果产权取得方式。产权制度的合理化是知识创新所导致科学技术进步的关键,因为科研人员是否愿意进行知识创新与创新成果有关,而知识创新成果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创新者即科研人员与创新成果权的产权关系。所以产权制度成为激励知识创新的根本制度。知识创新工程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新的特点,根据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为了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发明创造积极性,应不仅仅采用对科研人员享有署名权并获取转化奖励报酬等简单方式,还可以根据合同法和专利法的规定,通过约定单位与科研人员个人知识产权权属比例,通过股权奖励等各种方式调动其聪明才智,不断进行知识创新,这可以防止科研人员对分配方式的不满意所造成的成果流失,产权合理化改制同时也是对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新的探索。
  四、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思考
  国家通过立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了现实的法律保障,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项系统工程。而且立法保护、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之间也是相辅相成的,他们不能单独发挥作用,只有相互结合才能更好的促进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下面分别论述各种保护途径。
  (一)立法保护
  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其他财物(产)还可以通过储藏、占有等手段进行保护,但知识财产的特性决定如果其脱离、失去国家法律的保障,其创造者或其他所有人就会一无所有、丧失一切。即使他保有了知识财产的物质载体,但其知识财产并未因此获得保护。假冒、盗版、未经许可使用等将会成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为,权利人的知识财产被彻底剥夺。有学者将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上的权利",意指知识产权通常要通过诉讼等执法活动才能得以实现和保护。而实现诉讼上的权利,前提就要有立法对其进行保护。一个科学、先进、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知识产权执法的前提和准绳。但是我国已有的专利法、知识产权保护法与发达国家仍存在巨大差距,在细节方面漏洞很多,达不到保护效果。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近年来,我国针对世界经济危机,出台了一系列刺激政策,其中包括七大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不过,历史多次证明,过多靠行政力量研发技术、发展经济往往效率不佳,不能带动全局发展。因此,要扶植新兴产业发展,必须找到新的改革突破口,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作出新的实践。总结世界发生的历次科技、产业革命,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必备条件。例如英国发生工业革命与英国最先在世界上实行专利制度、坚决执行专利保护法保护专利所有者权益密切相关。不过,以上条件目前在我国均不能达到理想程度,我国新兴产业的发展仍在走引进、消化、吸收的老路,做不到独领世界。本文认为我们也可以设立知识产权特区,赋予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司法和执法的特殊政策、特殊权利,像保税区一样严格管理,使其成为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地区,对特区本身,对全国经济发展都将产生突破效果。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区还需要认真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经验,需要国家赋予特区在立法、司法和执法等各方面特殊政策,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强有力地保护知识产权。
  (二)司法保护
  立法保护是司法保护的前提,为司法运行提供法律依据,但是只有立法没有司法是不能将法律落到实处的,而且司法程序也是行政保护的有力帮手,因此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也要很好的对待。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本文认为司法保护应该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相对来说比较重要的保护方式,因此本文对此进行重点论述。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在人民法院深入进行司法改革,强调严肃、公正和公平执法,为我国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可靠司法保障的背景下开展的。也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规定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情况下开展的。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我国各个地方都在开展成功的司法保护途径。如河南省郑州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级管辖后第一起案件——袁岗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012年2月在郑州市中级法院开庭。袁岗锋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此案是郑州试点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级管辖的第一案。近年来,郑州市公检法三家单位一直为探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机制进行尝试。为做好这项工作,该市检察院于2011年5月成立了公诉三处,专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着重培养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家型检察官,并主动协调公安机关与法院做好相关工作。
  对于诉讼程序复杂的问题,郑州做的很好。目前,郑州市辖区13个县(市)区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均由郑州市公安局向郑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由郑州市中级法院集中审判,各基层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对于重大、疑难、在河南省或更大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参加案件讨论和勘验、检查等工作,引导侦查取证。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要在程序方面予以保障,成立专门、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庭是个好的方式,对于清晰明了的案件简化审批程序,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要赋予法院的取证责任和能力。特别要强化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一旦在调查中发现触犯刑法的,可以中止民事程序,转入刑事程序。
  由于诉讼程序复杂导致的另一个问题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期限过长。因此为了减少由于专利权保护本身的时限性给保护知识产权带来的不利我们除了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外,还要对诉讼过程中的时间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进行改革。我们都知道,时限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重要,如果时间隔得太长即使是胜诉也没有了意义,我把这叫做“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因此在工作过程中要重视知识产权案件,对于审批的程序和时间要求要缩短,但是要加强审批的效力层次。另外一个问题是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执行的力度不够问题,比如专利权,现在的情况是往往专利权人的赔偿都很难落实,有时判决后侵权人继续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要拖延一两年之久。因此要加强司法程序的执法力度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提供便利。
  (三)行政保护
  行政保护具有补充作用,因为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问题都是可以用立法和司法的规定和程序能够解决的,有时候是没有必要动用较繁琐的法律规定或程序运行,因此行政保护就解决了一部分违法知识产权法律但是又不触犯刑法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特色的"双轨制"的体现。保护知识产权,离不开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合作。从发达国家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司法途径保护。他们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指海关的边境措施,以及贸易委员会对他国和地区的盗版、假冒严重的,在双边贸易中的经济制裁等。一般没有类似我国各个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情况。不论今后我国行政执法的趋向如何,对我国当前严重的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利用行政处罚手段,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仍不失有效措施之一。要全力推进企事业单位、重点产业和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切实做好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工作,大力服务民营经济和县域经济发展,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几年的情况看,在某些知识产权领域如商标,行政执法占据重要的地位。因此我们要健全保护维权机制保护企业商标信誉,建立、完善覆盖各省市的投诉、举报网络,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如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系统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三打两建”工作,并于2012年2月21日印发了《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系统“三打两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在全系统开展打击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专项行动。据悉,本次专项行动将以打击重复、群体、恶意专利侵权和严重的假冒专利行为为重点内容;以案件多发地区及假冒行为严重的单位和区域为重点目标;以展会、大型商场及商品批发集散地等流通环节为重点环节;以箱包皮具、食品、药品和日化用品、酒类、食盐、卷烟、建材、通讯产品、汽车配件、农资等关系民生商品为重点对象;以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的案件为重点突破,严厉打击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因此我们要用行政手段开展各种活动保护知识产权。
  (四)实行法制管理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断发生,如上文的论述,因此中国企业应把知识产权当作头等大事,注重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投资、研发、创新、刺激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用法制化的管理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般我们会诉诸集体管理组织来保护,集体管理组织是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的历史中,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往往强大的使用者如出版商、广播电视公司等相抗衡,为保护权利起到很大作用。各国法律一般赋予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类似的组织。,“iPad”商标侵权案给中国企业走向国外敲响了一记警钟:要国际化,千万不要轻视自己的商标,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才可能会避免苹果公司目前的尴尬。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函承认其与成员间的信托法律关系,该组织可以其名义作为原告为其成员进行诉讼。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协助政府作很多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情,可以自行处理涉及维护他们自身权益的事务以及发挥服务于社会的功能性作用,如完成收转作品等权利使用费、授权许可和转让、进行侵权交涉等许多事务。本文认为可以联合警察、工商部门和检察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专业委员会”,并成立知识产权办案小组,专业整治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
  这些关于商标侵权的纠纷究竟谁对谁错,
  (五)提高法律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侵权、盗版往往有切肤之痛。他们本身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意识有无或高低,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部门,并制定了一系列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在开展业务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等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完善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我国的企业相对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知识财产,对屡屡发生权益被侵犯、域名被强注、误将公知技术当"专有技术"受让当"冤大头"等,有的将发明专利的专利号等仅起到包装装潢作用等。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济范围很广,在主张权利阶段,就包括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各类请求权的行使等等。2011年12月广东清远中院全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57件,同比增长171%;审结案件43件,同比增长378%;解决诉讼标的172万元,同比增加130.7万元;案件全部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调撤率达100%。记者发现,这些案件大部分为清远地区的公司单位侵犯其他公司的知识产权,售卖假冒商品,在其他公司维权中成为被告。2011年以来,清远中院陆续接到清远地区以外的维权人士向该院提起讼诉,状告本地商场、娱乐场所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较典型的有,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某家电广场销售DVD机附送盗版电影光碟,侵犯音像制品复制、发行权纠纷案;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数家电讯行销售与其品牌手机“OPPO”商标近似的“CPPC”、“OPPC”、“CPPO”牌手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数星级酒店KTV播放歌曲,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数网吧为不特定公众提供电影电视播放服务,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等34宗系列案件。最后,通过法院调解,侵犯知识产权的公司单位均停止了侵害行为,并对侵权进行赔偿道歉,若干公司单位已经出资购买知识产权的使用权。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升级,知识密集型产品与服务贸易的比重将逐步上升,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趋明显。但目前对知识产权普遍缺乏认识,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薄弱,因此更加容易引发知识产权纠纷,造成今年案件呈爆炸式增长的局面。因此全市各行业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高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被追究责任,并同时要预防他人滥用知识产权来限制竞争、垄断市场。
  总结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社会总是不断地进步,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技术创新是永无止境的。针对技术创新的挑战,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保护智力创造成果的制度本身是不可能没有创造性的。知识产权制度所走过的历史就是不断地创造、更新、发展和完善的历史。面对层出不穷的新技术挑战,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将得到不断地检验、丰富和发展,并走向更加公平、合理和完善前程。
  后记
  在本次论文设计过程中,导师对该论文从选题、构思到最后定稿的各个环节给予细心指引与教导,使我得以最终完成毕业论文。在学习中,老师们严谨的治学态度、丰富渊博的知识、敏锐的学术思维、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以及侮人不倦的师者风范是我终生学习的楷模,导师的高深精湛的造诣与严谨求实的治学精神,将永远激励着我。大学的学习生活中还得到众多老师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谨向老师们致以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最后,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评议和参与本人论文答辩的各位老师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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