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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21-08-19    作者:余谭生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摘要】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重要内容之一,本文通过对商业秘密概念及其性质、相关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来进行详细阐述,提出立法、执法、司法上三方面对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进而强调说明对商业秘密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是十分重要的。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策

一、商业秘密的阐述

什么是商业秘密?秘密是指那些不被人所知道的,具有极强隐蔽性的事物信息。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指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不被大众所知悉的信息。立法明确规定商业秘密应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这四个基本特征。

二、商业秘密相关法律保护

(一) 《合同法》
《合同法》通过当事人以签订合同的形式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违反保密合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合同的保护形式带有极强的约束效力,从而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保护,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但合同法不涉及对第三人的保护,这是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保护中不完善之处。
(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当竞争法》是将那些利用不当竞争手段行为视为非法行为并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规定。世界各国对商业秘密保护这部分采用反不当竞争法进行保护。此规定不仅完善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而且为侵权行为法提供了正当性。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具有一定局限性,它不是对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保护。
(三)《侵权行为法》和《刑法》
《侵权行为法》实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通过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刑法》是对侵权形式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包括人身和财产的惩罚。各国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刑罚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才能适用。

三、完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策

(一)立法上:明确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完善相关立法中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内容。在主体保护范围上,商业秘密的主体不仅仅只限于对经营者的保护,要扩大到对权利人权益的保护。在客体保护范围上,对客体的保护我国针对的客体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非技术信息和非经营信息不提供保护。所以,对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应该扩大,做到全面保护。

(二)执法上:加强专业执法队伍
对商业秘密执法内容做出详细规定。培养专业化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对商业秘密侵权有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鉴定。对行政执法人员采取责能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可以有效防止懒政不作为行为,推动执法人员对工作的积极性。

(三)司法上:规范救济程序
首先,增加相关侵权责任人的违法成本,增设因侵权行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其次,补充民事救济,民事救济包括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妨碍手段,对过错进行赔礼道歉等一系列的民事救济手段。但其中应该增加对多个侵权行为应当负连带责任赔偿请求权。最后,对
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侵权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商业秘密具有四个独特的性质,当对他人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力时取证难度是很大的。所以,当商业秘密侵权应采取过错推定原则。这样做有利于减轻权利人在取证时的负担,也平衡了权利人和侵权人的责任。

总之,我国对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要形成立法、执法、司法的三者高度统一,哪个环节出现漏洞或不足就会造成权利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造成损失。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严格进行行政执法,完善补充司法救济手段,做到对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采取灵活性和原则性有机结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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