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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诈骗案——参保人员以超量购买药品后转卖的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发布日期:2022-1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2014年至2020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为转卖药品牟利,持自己的医保卡多次到湖州市中心医院、长兴县人民医院等医药机构多开、虚开药品,并将药品低价出售给李明松等人,骗取国家医保基金至少49.4万余元。2016年11月15日,赵某某的医保诈骗行为被湖州市社会保障局发现并被责令退回医保损失,至2018年8月赵某某已退回16.3万余元。被处罚后赵某某仍未收手,继续作案直至案发。

另,被告人赵某某未患有乙肝、阿尔茨海默症、帕金森病、精神类疾病。经对赵某某个人医保卡流水核查,2014年至2020年6月,赵某某虚开治疗乙肝、阿尔茨海默症、帕金森、精神类疾病的药物,价值7.9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超量购买药品后转卖牟利的典型案例。参保人员不得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参保人员实施前述行为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前述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触犯刑法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赵某某为参保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超量购买医保药物并转卖,造成国家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本案的判处,有利于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也为参保人员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待遇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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