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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代理

发布日期:2022-1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代理 (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第三人)

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合伙合同、夫妻关系

1.代理的特征:

① 代理人有代理权,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来源于委托、法定、指定);

② 以被代理人名义(例外:合同法中的间接代理);

③ 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向本人负连带责任)

④ 代理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注:代理和委托的区别:

代理和委托没有必然联系:如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就没有委托关系;

委托产生三种后果:

A、非法律关系:如委托邻居帮忙收衣服、委托朋友代为招待客人等事实行为、火车上

叫醒别人、允许别人搭便车、帮别人顺路投寄邮件、邀请他人参加宴会

也有可能委托的事项是违法行为

B、其他法律关系:行纪关系、居间关系、传达关系、代表关系;

C、代理关系:代理权来源于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合同无关

委托合同是代理产生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

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代理关系(授权行为的无因性)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共同代理

①数个代理人都有共同过错的,对本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③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3.复代理(次代理)

(1)成立情形:被代理人事前的授权或同意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认

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利益(不取决于本人意志,法律强制)

(2)效力关系:

复代理人也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复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代理人的转委托;

复代理人有听从被代理人指示的义务和听从代理人指示的义务

(3)转委托产生的责任承担:

① 因次代理人的过错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原则上由复代理人自己负责

例外: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对于次代理人的指示责任和选任责任(对人品、能力的默示担保义务)和转委托授权不明的责任(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② 代理人和次代理人都没有过错的,损失由被代理人承担。

③ 转委托非法的情况: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到底

4.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① 自己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效

② 双方代理“一手托两家”非经双方被代理人同意的,无效

③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当然无效,代理人和第三人还需对本人承担连带责任

5.无权代理:一般考试中所述无权代理是指狭义的无权代理。

该代理人行为具有代理的一切外形,就是没有代理权

A、没有授权;B、授权过期;C、越权

(1)定义——狭义的无权代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且第三人不知情。

(2)效力——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待定:

假如被代理人不追认,第三人遭受损失的可以追究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3)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6.表见代理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考试中只要对代理双方的关系渊源有所交代一般都是表见代理。

(1)定义——符合狭义无权代理的一切特征,且第三人有理由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

(2)“有理由认为”的具体情形(考试中的符号)

A、曾经有过授权委托书;

B、曾经有过雇员关系;

排除:借用名义(建筑市场)和盗用名义(如私刻公章)不构成表见代理(为连带责任)

(3)效力

表见代理的合同有效。对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追究表见代理人的责任。

7.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只有本人是自然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不一定终止)

(1)代理人是自然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必然终止

(2)作为被代理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委托关系不必然终止

(2)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的,委托关系必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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