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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拒绝赡养

发布日期:2023-02-10    作者:程金霞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张三与李梅系被告李婷的父母,两人于1996年离婚,离婚时李婷年仅8周岁。离婚后李婷与外婆共同生活,张三从未探望亦未尽抚养义务。现李婷已成年。2020年3月,张三因病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4月出院。出院诊断为:脑梗塞、脑萎缩、颈动脉硬化、脂肪肝等。同时张三每月领取低保补贴收入500元。2022年6月10日,张三在脱离父女关系的承诺书中签名,该承诺书载明:今日张三承认与李婷非父女关系,以后生病、赡养等都与其女无关。
2022年6月,原告张三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婷每月支付其赡养费1500元、医疗费300元、房租100元,合计1900元/月。
被告李婷则辩称:原告与其母亲李梅离婚后,对其未尽抚养义务。其现已结婚育有两个子女,一个6岁,一个三个月,抚养两个孩子需要大笔支出。故其不同意支付赡养费。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虽然原告为被告出具脱离父女关系的承诺书,因该承诺书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原告身患××,除国家给予的经济补贴外无其他生活来源,其生存的基本权利已受到了现实的紧迫威胁,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数额,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考虑到被告的经济能力,本地的生活水平等,酌定被告自原告起诉起每月支付原告500元赡养费,超出本院认定的标准及项目的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三2022年6月至8月赡养费1500元,并自2022年9月起每月28日前给付原告张三赡养费500元,至原告张三去世时止;
二、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针对未尽抚养义务却要求子女赡养的案件,笔者经搜索大量判例,发现大多因为子女无法举证证明父母未尽抚养义务,而不被法院认可,少部分判例中即便法院查明父母确未履行抚养义务的,法院也认为这不是成年子女拒绝赡养父母的理由,仍支持父母要求子女赡养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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