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清算注销公司清算组自食其果
发布日期:2023-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常州某公司欠重庆某公司货款2366607.5元。2008年8月11日,关某、林某作为常州某公司的两股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决定解散该公司,并成立由关某、林某、万某为成员的清算组。8月13日,常州某公司登注销公告,要求公司债权人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该公司申报债权。
之后,该公司清算组形成清算报告,称公司剩余净资产为203万元。现在重庆某公司主张常州某公司未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造成债权不能受偿,损害了重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清算组成员关某、林某、万某对债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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