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成功的取保候审
刘某是上海某投行的证券交易员,今年5月初突然被传唤至当地派出所,后因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A县警方指控刘某在2018年在缅甸X虚拟币交易所工作期间,为赌场提供资金结算和转移赌资,进而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偷越国境罪四宗罪。
刘某大学毕业后,通过考试先后取得了证券从业资格证、金融高级分析师等证书,先后在内地多家投资公司工作过。2018年初刘某接到自己原来的同事张光的电话,邀请刘某去缅甸“X虚拟币交易所”做交易员,月薪2万,因当时虚拟币交易火爆、收益丰厚,刘某就辞去了国内的工作,通过正常的商务签证到了泰国,然后张光派人把刘某接到与泰国只有一河之隔的缅甸庙花地市,在那里的“X虚拟币交易所”做交易员,主要业务就是用公司帐户买卖比特币、EDS币、EDH币的交易,低吸高抛赚取差价。后来刘某才知道张光在从事虚拟币交易的同时自己还在当地参股开了一家赌场,主要招揽中国人参赌。
刘某刚到缅甸工作时,“X虚拟币交易所”周围基本没有赌场,2020年底,看到当地新开设的赌场越来越多,而且赌场经营极不规范,出于担心就辞职回到国内,并应聘到一家科技公司从事项目投资工作至案发,2021年缅甸的“X虚拟币交易所”因经营不善而倒闭。
我在代理此案后,多次会见刘某详细询问了其去缅甸工作的原因及细节,认为: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国内被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我国并没有明文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只是规定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以及结算,所以,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在国内也不违法,刘某在缅甸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在国内和缅甸均不构成犯罪。
现有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刘某是在明知的情况下,利用虚拟货币交易为赌场提供资金结算和转移资金,更没有直接参与过赌场的任何经营也未到赌场参与过赌博,其出国介绍人张光涉赌情况也是刘某辞职回国后听同事说的,根据刑责自负原则刘某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的共犯。
偷越国(边)境罪规定在《刑法》第322条,只有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情节严重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多次往返泰国均是合法出入境,从泰国到缅甸的非法越境行为只有一次,且在发生在国外在当地并不违法,所以我们认为刘某并不构成偷越国境罪。
同时我们又通过技术手段,调取了刘某供职的缅甸“X虚拟币交易所”的相关经营许可,让刘某家属提供了刘某相关金融业从业资质证书,一并提交给办案机关,从而证明“X虚拟币交易所”和刘某均系合法经营。
基于上述案件情节,我们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以下批捕阶段的辩护意见:认为刘某涉案情节极其轻微,可能不构成犯罪,即使涉案也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刘某所涉犯罪没有现实社会危险性,建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90条之规定应对刘某作不批捕处理,最终办案机关采纳了我方的辩护观点,刘某在被拘留37天后取保候审。
办理取保候审的关键当事人的涉案行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本案中我们通过对当事人涉嫌的罪名逐项辩护,并提供新证据以证明其涉案行为的合法性,最终成功实现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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