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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伪造传票被刑拘案说起

发布日期:2023-07-19    作者:胡常明律师

从律师伪造传票被刑拘案说起
原创:胡常明
近日陕西“商州公安”公布的一起关于一名律师因伪造传票被刑事拘留一案引起了业界的热议。作为一个理性务实的执业律师,笔者向来不太喜欢凑热闹,更不会对一件正在侦办尚无定论的案件做过多的评论。但是此事特殊,今日还是简要说几点个人的所思所想,与朋友们共同探讨。
先看公开报道,内容来源于商州公安——
7月13日,商州公安分局大赵峪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犯罪嫌疑人马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今年5月份,商州区人民法院干部曹某到大赵峪派出所报案,称有人伪造法院传票,请求查处。接警后,大赵峪派出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查,3月1日,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马某受当事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了一起民事案件。马某在代理该案件后,因多种原因,案件迟迟未能取得进展,为了搪塞当事人,便伪造了一份商州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并将伪造的传票通过微信转发给了当事人陈某某。随后,陈某某持手机微信内的传票到区法院询问案件情况时,被法院工作人员认定该传票系伪造、变造。目前,犯罪嫌疑人马某(男,汉族,31岁)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犯罪,被商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上述报道被众多的自媒体纷纷转载并传播,并且还在标题里加上了“不可思议”、“太愚蠢”之类的字眼,这是说涉案的律师马某。笔者认为,对此并无不当,毕竟做为律师首先必须得遵纪守法。马某犯了大错(还是用“错”字妥当些),的确令人叹息,甚至受到些指责之类,也理应接受才是。还有,评论里出现了这律师生崖结束了的感叹,并引发了律师是个高危职业的论调,这是一个五味杂陈的话题……
当下,公安机关办案,正常情况下都是“低调”处理,一般不会主动发布消息公布案情,甚至连辩护律师去了解案情,通常也是守口如瓶,不愿过多详谈。而此案却如此高调,主动在自己的微号上发布,并且还附上了与律师马某在派出所门口的合影照(这照片虽然传播很广,但我的此文坚决不再传),让大众围观。这下可火了,并带动了商州的宣传。我这个边疆人咋一看原以为商州属于河南,经落实原来是陕西秦岭地段商洛市下辖区。这一下,商州应该让人记住了,不过这公安高调办理的此案,对了吗?
律师马某就是伪造了一份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就被认定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并且还被刑事拘留?没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罪名就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这是一个选择性的综合罪名,具体按罪状选择确定。法条内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这个罪名不太常见,法院传票从法律上说,可以说是国家机关公文的范畴,至于伪造、变造多少份构成此罪,法律上及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并不代表伪造或者变造一份法院传票就必须入罪。何况还需结合案件的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甚至行为人的动机、目的、背景等综合分析。对此,我就不逐一展开讨论了。
从公安公布的案情,相信不少人马上就会得产生一个疑问:马律师为了搪塞当事人,变造了一份传票,的确有错,但是此错当罪吗?批评教育一下,法院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进行司法处罚,或者是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不行吗?就是律师行业内部处理一下,想必对当事人也绝对是一个严重的警示和教训。对此必须对此律师追究刑事责任吗?就算追究刑事责任也必须采取刑事拘留这种强制措施吗?刑法说的罪刑法定、罪责相适应等原则呢?
办案的派出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这做法,对案件“高度重视”,值得点赞。不过,实践中,比较一下公安机关办理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轻微违法案件,和严重违法的触犯刑律的刑事案件?那一个更多?难道是刑事案件多?是的,你猜的没错。这里面的原因可能很多很多,但有一条,选择性办案,就经常被人提起,甚至是广受诟病。本案报案人是法院干部曹某,嫌疑人是律师,要是采取选择性思维,还真的就这样决定了。哎,律师的职业特性,决定了办案完全可以选择性代理案件,可司法机关呢?
再看一下这个“心急”的律师,因“案件迟迟未能取得进展,为了搪塞当事人,便伪造了法院的传票”。也许这背后有太多太多的辛酸和无奈。但假设真的想要搪塞委托人,这是律师的大忌,是要受到谴责的。律师所年年搞培训、搞教育,怎么还如此呢。对了,笔者也注意到有评论称律师所名称有点意思,北京某所西安分所。没错,实事求是地说,本人就经常遇到一些客户或朋友,不时听他们说起,某律师说了他们是首都北京的,不是普通的律师和律所。这年头,各地方的律所,如边疆地区的律所,似乎特别喜欢“加盟”北上广等地的律所,巧了,这个马律师,教训太深刻了。当然,笔者倒真的不认为他的律师职业到头了的说法。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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