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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暴,如何申请保护令?

发布日期:2023-08-14    作者:方燕律师
遭受家暴,如何申请保护令?2015年,小芳与小张再婚。没想到,婚后不久,小芳发现丈夫喜欢赌博,常常夜不归宿,还经常对自己无端猜忌,暴力殴打。婚后七年间,家庭暴力如影随形,小芳始终生活在恐惧之中。近两年间,小芳已向公安机关报警十余次,公安机关两次出具验伤通知书。每次家暴过后,小张的哀求和保证让小芳一再原谅。

但是,他的容忍并未换得小张的悔改,家暴行为愈演愈烈。为了自己和孩子,小芳终于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令。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芳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并于72小时内做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禁止小张对小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小张骚扰、跟踪、接触小芳。如小张违反禁令,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尽可能多的帮助,但最关键的一步,需要受害者勇敢踏出。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小芳感慨地说:“女人不能像之前我那样软弱地对待婚姻……想要保护好自己,必须通过法律武器的途径,并且一定要把所有有利于保护自己的证据保存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十)伤情鉴定意见;(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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