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李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为上海某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房公司)药品采购负责人。自2017年9月起,李某私自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入大量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由仓库负责人、被告人齐某春负责管理、收发,将上述中药饮片配送至药房公司门店进行销售。期间,李某、齐某春还对部分中药饮片进行包装和贴标。
2018年2月27日,上海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对药房公司某门店检查时,当场查获3包上述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随后民警将该店店长、被告人丁某春抓获。次日,公安机关对药房公司仓库依法搜查,当场查获300余种上述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和30张用于贴标的药品合格证,并将仓库负责人、被告人齐某春抓获。同年3月3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嘉兴市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
经上海市食药监局认定,上述从药房公司某门店查获的3包中药饮片和从仓库查获的216种中药饮片是假药。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涉案药品中的24种中药饮片抽检,有14种性状、成分或含量等不符合《中国药典》或《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标准的规定。
2018年6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以李某、丁某春、齐某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6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李某、齐某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丁某春涉嫌销售假药罪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2.裁判结果
2018年11月13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李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齐某春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丁某春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齐某春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充分发挥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准确、有效打击中药领域假药犯罪的典型案件。
一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打击合力,保障中药行业良性健康发展。中药是中国特色医疗卫生体系的瑰宝,国家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推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但近年来,有少数不法分子利益熏心、弄虚作假,导致中药市场出现了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状况,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中,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移送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扣押关键物证,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提出引导侦查取证意见建议,确保及时固定和收集证据,为法院后续依法裁判奠定了基础。本案为打击中药饮片领域违法犯罪提供了样本,有助于警示中药经营者在从业过程中严格依法规范经营,促进中药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二是精准把握案件定性,严格按照中药标准认定实质假药。中药类产品属性繁多,既有“食药同源”产品,又有纯药物类甚至毒性产品等。检察机关在引导侦查取证过程中,第一时间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就查获的中药产品分类问题进行研讨,明确应结合实际用途、销售地点、包装特征、宣传情况等方面,准确界定涉案产品是否属于药品,进而研判是否应当认定为假药。经检测,在抽检的24种中药饮片中,有14种涉案中药饮片属于“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以及“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实质假药,明确了涉案假药的实质危害性。
三是对标“四个最严”,强化追究刑责后的社会治理。为了体现“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在本案刑事判决后,检察机关建议上海市药品监管部门将李某、齐某春、丁某春三人纳入药品从业“黑名单”,除对涉案单位行政罚款外,药房公司及其涉案下属门店均已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彻底杜绝了涉案人员继续从事药品经营的可能,充分体现了“四个最严”的惩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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