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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姚某某等14人污染环境案

发布日期:2023-09-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某某、竺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成立桐乡市疏洁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疏洁公司),从事非法处置工业污泥业务。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负责联系污泥来源、倾卸地点,监事竺某某参与联系倾卸地点。2015年3月至6月间,姚某某在未办理跨省转移工业污泥手续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竺某某等人联系被告人翟某某、蒋某某等收购工业污泥共计5540吨,经被告人田思玉等人联系从浙江省桐乡市等地运至江苏省阜宁县、泗洪县、海安县的窑厂、砂石厂及坑塘等地,在未采取任何防止污染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倾卸、丢弃,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损失共计286万余元。经检测,涉案工业污泥中含汞、铬、砷等毒害性重金属。

【裁判结果】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仅有技术咨询性质的疏洁公司,未经依法办理跨省运输转移审批手续,将收集的含有毒害性物质的工业固体废物,以低价交给不具备处置能力且未正常生产的砖瓦厂等企业,擅自倾卸、丢弃在厂区及其周边土地,导致污染环境后果发生;被告人蒋某某等人明知姚某某等人及其设立的疏洁公司无能力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为牟取私利赚取差价,将含有毒害性物质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给该公司并放任该批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至省外倾卸、丢弃;被告人田思玉等人明知涉案工业固体废物含有毒害性物质,为获取不当利益,仍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场地及人员实施倾卸丢弃行为、参与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竺某某等13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禁止被告人田思玉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等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本案系跨省倾倒工业污泥污染环境案件。近年来,跨省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件时有发生,环境风险日益凸显。工业污泥中的汞、砷、铬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大多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在环境中具有富集性且难以降解,若不经过正规处置随处堆放,不仅严重损害生态环境,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故法律对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包括对跨省转移、处置,均有严格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姚某某等1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作为工业固体废物的接收人、介绍人、运输人、非法处置人,上下协作、相互结合形成利益链条,涉案人数多、范围广、数量大,对长江经济带相关区域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2月“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对于在长江经济带区X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进一步彰显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依法打击固体废物非法经营地下产业链条,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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