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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模板)

发布日期:2023-11-05    作者:闫国田律师

公司章程(模板)
    × × ×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 × ×、 × × ×和 × × ×共同出资设立 × × ×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经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一切合法权益和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干涉其合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 ×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 × × × × × × × × ×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 × × × × × ×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 × × ×万元(注意:股东以认缴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责任,认缴金额不是越高越好,请谨慎评估自己的责任能力和公司的实际需求。) 
    第三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注意: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可以是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出资采取认缴方式,在公司存续期根据公司实际需求实缴到位即可。可以分期出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下列表格中调整。)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 × × ×为核心创始人。(认定核心创始人后可以设定控制权保障条款。)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注意:出资证明书对股东很重要,尤其是隐名股东,这是股东资格的证据之一。股东名册上预留股东地址,作为以后通知股东的联系地址。)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因任何方式导致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改变做出决议;
(十三)对公司引入新股东做出决议;
(十四) × × × ×对严重违反 股东义务的股东解除其股东资格做出决议;
(十五) × × × ×对股东能否经营或参与经营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做出决议;
(十六) × × × ×对公司与股东或股东的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做出决议;
(十七)确定公司主要资产及对公司对外转出主要资产做出决议;
(十八)对公司的重大技术改变作出决议;
(十九) × × × ×重大人事任免、公司机构设置或薪酬设置及调整;
(二十)修改公司章程;
……
(公司创立初期侧重效率,故只设执行董事,但因只有一人,考虑安全,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小于董事会,将部分职权收归股东会。在公司设董事会时,股东会职权和董事会职权根据实际需求调整。) 
    第十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以上第(七)(九)…… (十八)为公司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时间)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为书面通知,以股东预留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地址为准,通知以交寄中国邮政EMS之日起三日视为送达。可同时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通知,但以书面通知为准。股东应当及时向公司更新其联系方式,否则因联系方式变更而未收到通知的,后果由股东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应当载明出席和列席人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议案内容(表决事项)。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但被委托人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否则,股东会有权拒绝其参加股东会,该股东视为对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投弃权票。该被委托人亦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否则,该股东与被委托人向公司或其他股东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七条 股东会须经全体股东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该条款为避免表决权占优势的大股东一人开会说了算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有三个股东,至少有两个股东开会才能做出决议。这体现有限公司的人和性质,同时亦加强安全保障,避免一人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决定的情况。公司根据自己的股东人数选择适用或调整比例)
第十八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委托他人出席的,被委托人应当签名并附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如下比例:即各股东的实际表决权)(表决权可以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第二十条 对于本章程第九条所列公司重大事项,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可以高于三分之二,视公司实际情况而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反对的股东人数大于同意的股东人数的,可以启动股东会纠错机制。(纠错机制的几个前提:1.人非圣贤,孰能无过;2.重视反对意见;3.出资越多的人所负的责任越大。4.安全和效率之间,倾向效率,但以程序保障安全。所以,建议程序为:充分发表不同意见,完整记录,寻找外部专家,设定期限,最终仍尊重表决权。纠错机制不改变原有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 股东非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否则,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和公司经营参与权,只享有其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利,其指派执行董事或监事由股东会更换,其股权对应的表决权由其他股东按本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享有。(本条款与股东除名条款配合选用。股东除名的事项中可包括违反严重竞业禁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可能涉及到关联交易的问题,可参考《公司法》相关规定,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义、条件、程序和披露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确定其报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已或者他人牟取私利。执行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对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议提出异议;
(七)在公司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损失时,向股东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一名主席主持工作。主席由监事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主席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会全体成员推选一名监事代理主席。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代理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出席方为有效。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已或者他人牟取私利。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公司财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行财务独立性原则,自主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每个财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执行董事应当在四个月内编制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财政部门、统计部门等有关机关报送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和财务档案,并妥善保管。公司的会计档案和财务档案不得损毁、伪造、篡改或者遗失。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会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公司利润分配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稳定的原则,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按照股东会决议确定的方案进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分配利润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数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五分之一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只能用于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
第四十三条 公司除了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外,还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或者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除非股东另有约定。股东之间关于利润分配的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并向股东开具税务发票。
第七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解散: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导致公司解散;
(三)公司破产;
(四)因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导致公司解散;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可参考《公司法》相关规定,明确公司合并、分立、收购等重组方式的条件、程序和效果)
第四十七条 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而导致公司解散外,公司解散时,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执行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组成。清算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有关机关报告清算情况。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清算:
(一)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债务人;
(三)处置公司财产并偿还债务;
(四)处理剩余财产;
(五)编制清算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不得从事新的经营活动。必须为了维护公司财产或者履行债务而进行的经营活动除外。
第五十条 清算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给股东。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公司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并由全体股东在修改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 × × ×年 × × 月 × × 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具有法律效力。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以下空白)
(以下为签名页)



× × × ×有限责任公司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 × ×
× × ×
× × ×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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