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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故意伤害罪

发布日期:2023-11-07    作者:张富乐律师
2021年4月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以及其他朋友在贾某平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高家庄X号住处喝酒,期间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言语纠纷,被告人贾某某持贾某平家中菜刀将被害人陈某某头部砍了一刀,致其外伤后头皮破裂,左侧颞顶骨及额骨左侧骨折,断端错位并部分碎骨片嵌入脑实质内,左颞顶部硬膜外血肿、硬膜下血肿,硬脑膜破裂,脑挫裂伤。经兰州市七里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陈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案发后,贾某某投案自首。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贾某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律师寄语:朋友之间当谦让,故意伤害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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