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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发现丈夫有艾滋病

发布日期:2023-12-24    作者:孙心远律师

男子李某与女子梁某通过网聊认识,双方不久即建立了恋爱关系,于今年2月1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梁某逐渐发现李某身体状况存在异常,并长期在服用抗艾滋病药物,这时梁某才发现李某在婚前隐瞒了其患有艾滋病的事实。梁某认为这不仅使自己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还给自己在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并变成了高危人群,生活社交活动受限。
痛定思痛后,梁某以李某对自身患有重大疾病恶意隐瞒,使自己作出错误的结婚意思表示,遭受身心重创,婚姻无法继续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被告李某在庭审中对婚前患有艾滋病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同意撤销婚姻关系。

最终,天府新区法院判决撤销梁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并部分支持了梁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请。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一般来讲,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疾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本案中,李某患有艾滋病但未在婚前如实告知梁某,而艾滋病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之一,是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足以产生严重损害当事人婚姻自由意志以及对婚姻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后果,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梁某在结婚后发现李某婚前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并及时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之诉,依法应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规定“患有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限于结婚前。如一方在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不享有撤销权。如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已经将自己患病的事实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仍自愿与其结婚的,也不再享有撤销权。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隐瞒婚前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由于法律并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撤销婚姻,因此,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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