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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该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4-01-10    作者:黄维宝律师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日常的车流量也迅速增加,然而交通事故也随之发生的越来越频繁。
  网友咨询:
  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二、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三、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律师补充: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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