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抢劫、故意伤害案,一审判死刑,二审保命
发布日期:2024-01-13 作者:周乃文律师
二、2018年某月2日晚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穆某某、岑某某等经密谋抢劫摩托车搭客司机后,由被告人穆某某、黄某某窜致广东省增城市某某镇某某路边草丛埋伏,再由被告人岑某某窜至增城市某某宾馆门口租乘被害人石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至上述地点。在停车付钱时,上述被告人采取持刀威胁、搜身的方式对被害人石某某实施抢劫,抢得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00元)、移动电话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0元)、现金人民币350元等物。
三、2018年某月3日晚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穆某某、岑某某等经密谋抢劫摩托车搭客司机后,由被告人穆某某、黄某某窜致广东省增城市某某镇某某路口埋伏,再由被告人岑某某窜至惠州市某某理发店门口租乘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至上述地点。在停车付钱时,上述被告人采取持刀威胁、搜身的方式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抢劫,抢得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0元)、移动电话一部、手表一块、现金人民币180元等物。
四、2018年某月2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穆某某经密谋抢劫摩托车搭客司机后,窜致惠州市某某镇某某手机店门口,租乘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至增城市某某公馆附近路边,然后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抢劫。遭反抗后,被告人黄某某即持刀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捅刺,抢得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0元)。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因锐器作用于右侧胸腹部致肝脏破裂,右肺下叶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并右侧血气胸死亡。
五、2018年某月15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岑某某伙同另一同案人(在逃)窜至增城市某某牌坊附近,持刀对途经该处的被害人冉某实施抢劫,抢得现金7元,移动电话一部。随后,被告人岑某某对被害人冉某实施强奸。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就上述事实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强奸罪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0)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穆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三、被告人岑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四、被告人黄某某、穆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A、刘B、杨某某、刘C、曾某某共计456742.2元,被告人黄某某承担60%的赔偿数额,被告人穆某某承担40%的赔偿数额,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不服一审刑事部分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辩护情况:黄某某上诉后,其家属委托本律师团队作为其二审辩护人。本团队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开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为被告人黄某某积极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在刘某某案中,刘某某的伤是否为黄某某所捅存在疑点。被告人黄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自己可能捅刺到被害人的臀部,与尸检结论为被害人的致命伤在胸腹部存在矛盾;案发当天黑,同案人穆某某无法看清黄某某的行为;不排除在打斗过程中穆某某捅刺到被害人的可能。而且在本案中,刘某某只有一处刀伤,说明几被告人在抢劫时,行为有所节制,主观恶性不大。2、黄某某有立功表现,其向公安机关检举了岑某某等人的抢劫、强奸一案。3、黄某某是初犯,归案后主动交代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上诉人黄某某从轻处罚。
二审判决情况:广东某法院于2023年6月3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四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第三项即对原审被告人穆某某、岑某某的定罪量刑部分以及第一项中对上诉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和犯抢劫罪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中对上诉人黄某某犯抢劫罪的量刑部分及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上诉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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