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曾**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发布日期:2024-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男,汉族,1979年11月8日出生,务工人员。

  被告人吴**,男,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工人。

  被告人刘**,男,汉族,1982年5月12日出生,工人。

  被告人曾**,男,汉族,1971年7月10日出生,工人。

  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曾**、曾**、吴**、刘**等人先后在山东省兰陵县大仲村镇车庄村、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武德村租用厂房,并从临沂市化工市场及湖北省武汉市等地购买溴代苯丙酮、二甲苯、盐酸等原材料,在上述厂房内分别生产麻黄碱共计约2 000余千克,其中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产的976余千克麻黄碱被查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曾**、吴**、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曾**组织、策划全部犯罪行为,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曾**、吴**、刘**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吴**、刘**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曾**、曾**、吴**、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年六个月、八年、八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十五万元、十四万元、十万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8年1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国内制造毒品犯罪形势较为严峻,与此相应,非法生产麻黄碱、羟亚胺、邻酮等制毒原料的犯罪案件频发。为从源头上遏制制毒物品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制毒物品犯罪的规定,增设了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并提高了法定刑。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非法生产麻黄碱的案件。麻黄碱是制造甲基苯丙胺的主要原料。被告人曾**等人明知麻黄碱属于制毒物品,为牟取暴利而非法生产,数量达2 000余千克,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人民法院根据曾**等人犯罪的事实和具体情节,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