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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公司可以如何处置?

发布日期:2024-02-13    作者:黄维宝律师

忠实义务,是指公司等高级管理人员处理公司业务时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以公司的利益为其最高目标和全部期望,不得在履行职责时掺杂自己的个人利益或为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使个人的利益凌驾于公司的利益之上。勤勉义务要求董事处理公司事务时能像处理个人事务时那么认真和尽力,或者说董事必须以一个谨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的财产。
  如果高管违反的是忠实义务,则相关的收入应当归属于公司,公司可以主张的是归入权。董监高等人员与一般工作人员相比,通常对于公司事务有更多的掌控权和知情权,也因此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高管在执行公司事务时,未尽到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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