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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袭警罪案

发布日期:2024-03-09    作者:张富乐律师
案情简介:李某是白银市某县的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饲料生意。2023年11月某日,李某从家里来到定西市某县参加朋友柴某的乔迁宴会。期间李某喝了一斤多白酒,在猜拳时与柴某的叔叔发生口角,柴某将李某带出包厢后与李某发生纠纷并撕扯在一起。李某觉得吃亏于是就拨打110进行报警。民警出警现场会,李某脏话辱骂民警和旁边围观的群众。民警果断将李某和柴某带到派出所进行询问。期间,李某将询问民警摔倒在地,并将民警额头咬伤,经公安司法鉴定为轻微伤。另外,李某还将一名辅警胸膛踹了一脚,三位民警合力将李某控制。派出所将情况上报到公安局后,刑警队依法对李某刑事拘留,随后李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成立,李某构成袭警罪。辩护人关于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家属代替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实际,予以采纳。于是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律师寄语: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袭警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立案标准: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1.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的;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3.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4.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5.纠集多人袭警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的;6.曾因袭警受过处罚,再次袭警的;7.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行为人如果对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存疑,可以通过合理的途径和方式提出,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切莫暴力抗拒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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