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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24-03-25    作者:黄维宝律师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局商标局负责。只有经过商标局依法认定的商标,才可称为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原告已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律师补充:
  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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