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师团队:某静诉史某华抚养费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5-05-25    作者:张万军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王某静与史某华系母女关系。王某静于2020年本科毕业,2023年初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同年2月,史某华与王某静父亲离婚,离婚协议未涉及王某静的抚养费问题。王某静以其无经济来源为由,诉请史某华每年支付生活费、学费等费用4万元。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静已成年且无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其攻读硕士学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范畴,故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强调,成年子女应通过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方式实现学业自立。(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题目《王某静诉史某华抚养费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7-2-022-001)
二、法理分析
(一)法律对“抚养义务”的限定逻辑
《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规定,父母仅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1条进一步明确,“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特指两类情形:一是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二是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客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本案中,王某静已本科毕业,且攻读硕士属于高等教育范畴,其年龄、学历及身体条件均不符合上述法律定义。
法律对抚养义务的限定,体现了立法者对家庭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平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非无限期存在,而是以子女是否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为界限。成年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本质上是个人发展选择,虽可能面临经济压力,但法律鼓励其通过社会资源(如助学政策)或自身努力(如勤工俭学)解决问题,而非强制父母承担经济责任。这一规则既维护了成年子女的独立性,也避免父母因子女教育问题陷入长期经济负担。
(二)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导向
法院在本案中援引的裁判要旨,与近年来司法实践趋势一致。成年子女主张大学及以上教育阶段的抚养费,需举证证明其存在“非主观原因导致无法独立生活”,例如严重疾病、残疾等。若仅以“无收入来源”为由主张权利,则难以获得支持。这一裁判导向传递了双重社会价值:
1.促进成年子女责任意识。法律要求成年子女在高等教育阶段主动寻求自立,而非依赖父母。例如,王某静可通过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或兼职工作减轻经济压力,这些途径既是现实选择,也是个人能力培养的重要环节。
2.明确父母义务的合理边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随子女成年而自然弱化,尤其在子女具备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若法律过度扩展抚养义务范围,可能加剧家庭矛盾,甚至导致父母因经济压力陷入贫困,违背公平原则。
(三)对“不能独立生活”要件的严格解释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静是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法院结合事实与法律,对其主张进行了严格审查:首先,年龄与学历王某静25岁且已完成本科教育,远超“高中及以下学历”的法定范围;其次,劳动能力其身体健康,无证据表明存在影响就业的客观障碍;其三,主观选择的影响赴国外攻读硕士属自主决定,相关经济成本应由其自行规划,而非转嫁于父母。
严格解释“不能独立生活”要件,有助于防止成年子女滥用抚养费请求权。若放宽标准,可能导致大量成年子女以“继续深造”为由要求父母支付费用,这不仅与立法初衷相悖,还可能引发道德风险例如子女逃避就业责任。
本案的裁判结果及说理,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具有严格法定条件,接受高等教育本身不构成主张抚养费的法定理由。这一规则既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也与现代社会鼓励个体自立、家庭责任合理化的价值观相契合。对于成年子女而言,应积极利用社会资源与个人努力实现学业目标;对于父母而言,则可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规划财产,避免因过度经济负担影响自身权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吴亮律师
浙江杭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周皓律师
北京石景山区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