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短剧著作权被告侵权应诉策略与降低赔偿(从200万判赔到50万)
发布日期:2026-01-19 作者:张晓晗律师
从涉诉著作权被告方角度,在事实情况很明确基础上提起诉讼,侵权事实成立之下,被告从降低赔偿额的角度出发有哪些需要方法和策略,张律师汇总案件相关和大家分享一下。
一、案件背景与代理挑战
核心难点:
原告已锁定"接触+实质性相似"证据链(小说热榜、短剧上线时间差、内容高度重合)
法院初步认定侵权成立,赔偿诉求200万元(基于150万元充值收益)
二被告分工合作证据(微信群、合同)已被固定,共同侵权认定风险高
张律师的代理目标:
在侵权事实难以完全推翻的情况下,主攻赔偿额抗辩,争取降低赔偿数额
避免"惩罚性赔偿"适用,将赔偿额控制在合理区间
一、案件背景与代理挑战
核心难点:
原告已锁定"接触+实质性相似"证据链(小说热榜、短剧上线时间差、内容高度重合)
法院初步认定侵权成立,赔偿诉求200万元(基于150万元充值收益)
二被告分工合作证据(微信群、合同)已被固定,共同侵权认定风险高
张律师的代理目标:
在侵权事实难以完全推翻的情况下,主攻赔偿额抗辩,争取降低赔偿数额
避免"惩罚性赔偿"适用,将赔偿额控制在合理区间
二、降低赔偿额的专业策略分析
策略一:切割"侵权获利"与"实际损失"的因果关系
抗辩要点:
主张短剧收益并非完全源于侵权内容:短剧采用"付费+广告"模式,平台推广、演员流量、制作成本等均贡献收益,不能将150万元充值额全部归因于小说改编
提出"合理许可费"计算方式:若需赔偿,应按行业标准许可费(如千字500-2000元)计算,而非直接按收益比例
专业能力体现:
熟悉《著作权法》第54条关于"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倍数"三种计算方式的适用条件
精准把握"侵权获利"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若原告无法证明收益与侵权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法院可能采纳"合理许可费"标准
策略二:主张"共同侵权"责任比例分摊
抗辩要点:
二被告虽构成共同侵权,但分工不同、收益分配比例不同(如投资方、制作方、发行方收益占比不同)
主张"按过错程度及收益比例"承担连带责任,而非简单均摊
专业能力体现:
利用《民法典》第1168条"共同侵权"与第1172条"分别侵权"的区分:若三被告过错程度、作用力不同,法院可能酌情确定各自责任比例
通过举证各被告的合同条款、收益分配记录,证明"责任应区分",为单个被告争取更低赔偿额
策略三:降低"主观恶意"认定,避免惩罚性赔偿
抗辩要点:
主张被告并非"故意侵权":短剧制作流程复杂,可能存在"审查疏忽"而非"恶意抄袭"
提出"及时下架"等补救措施:短剧上线后若主动下架或修改,可证明无持续侵权故意、
专业能力体现:
熟悉《著作权法》第54条"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需证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
通过举证"无接触证据""行业惯例"等,降低"故意"认定可能性,避免赔偿额翻倍
策略四:主张"合理开支"过高,要求核减
抗辩要点:
对原告主张的"维权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提出异议,要求提供票据并审查必要性
主张部分费用(如过高律师费)超出合理范围,应酌情核减
专业能力体现:
掌握法院对"合理开支"的审查标准:需与维权行为直接相关且符合行业标准
通过对比同类案件开支标准,争取降低实际赔偿基数
三、本案实际判决结果与策略效果评估
最终结果:法院判赔50万元(含合理开支),虽未完全推翻侵权认定,但未适用惩罚性赔偿,且赔偿额低于原告诉求(可能原诉求更高)
策略效果分析:
成功避免惩罚性赔偿:若被认定"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赔偿额可能达150万元以上(按收益1倍计算),张律师通过"主观恶意"抗辩,将赔偿控制在补偿性范围内
可能降低了实际计算基数:50万元赔偿额可能已低于150万元收益的"直接比例",说明"因果关系切割"策略部分有效
为后续执行留空间:若二被告责任比例不同,单个被告实际承担额可能低于50万元(需看内部追偿)
总之,技术层面:熟练运用“接触+实质性相似”侵权认定规则,突破被告惯用的“思想范畴”抗辩;策略层面:通过跨平台数据追踪、电子证据固定等手段,构建完整的共同侵权证据链;行业层面:积极借鉴最新司法案例(如2025年微短剧侵权判例),推动裁判标准与行业实践互动升级。更重要的是微短剧行业在出品之前其实要对剧本小说做清楚的了解,以备有侵权事实问题的追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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