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组织卖淫”到“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认罪认罚框架下的精准罪名之辩
发布日期:2026-01-22 作者:张俊杰律师
案情聚焦:一起看似定性明确的“组织卖淫”案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该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基准刑期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处罚更重,起点较高。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由张律师介入辩护。通过全面阅卷、多次会见,辩护律师发现,尽管侦查机关以“组织卖淫”立案,但案件证据与具体情节存在进行精细化辩护的空间,特别是在涉案人员性质与行为法律定性方面。
辩护策略: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实现“罪名协商”与“量刑协商”双轨并进
面对指控,辩护律师没有采取“硬性对抗”策略,而是深度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制定了双轨并进的辩护方案:
1. 以“罪名之辩”为核心,推动定性向轻转化 · 辩护人围绕“组织卖淫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向检察机关进行了多轮专业沟通。 · 核心观点在于:现有证据更倾向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系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等治安违法活动,其行为模式、营利方式、社会危害性与典型的“组织卖淫”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区别。该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刑罚幅度显著轻于前者。 · 辩护人提交了详尽的书面法律意见,并附相关案例参考,最终说服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重新评估。2. 以“情节之辩”为基础,锁定最低量刑建议 · 在积极推动罪名变更的同时,辩护人牢牢抓住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 等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 · 在协商中,辩护人明确提出:即便变更后罪名成立,也应充分考虑其认罪悔罪态度,提出体现最大从宽幅度的量刑建议,以实现罚当其罪。
案件结果:罪名与刑期的双重从宽突破
经过有效的辩护与沟通,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核心意见:
· 在定罪方面:变更起诉罪名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在量刑方面:提出了有期徒刑二年的相对较轻量刑建议,该建议已充分考虑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可了检察机关变更后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并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获得二年有期徒刑的判决,该刑期远低于原“组织卖淫罪”可能判处的刑期,实现了实质性的从宽处理。
律师办案启示:专业化辩护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的关键价值
本案的成功办理,为类似刑事案件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路径:
1. 认罪认罚不等于“不辩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律师提供了协商式辩护的舞台。律师的工作重点从庭上对抗,前移至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就定罪定性与量刑建议进行有效沟通。2. “罪名辩护”是最高阶的辩护形态: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分析,推动罪名向更轻、更符合行为本质的方向转化,能从根本上改变案件的量刑格局,其效果远胜于单纯的量刑辩护。3. 细节沟通创造从宽空间:围绕“坦白”、“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进行细致论证,能够将法律的从宽规定转化为具体的量刑折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
结语在刑事司法政策不断演进背景下,专业刑事律师的价值日益凸显。它体现在对复杂罪名的精准辨析,对诉讼程序的娴熟运用,以及对当事人全程权益的竭力维护。张律师团队,专注于重大、复杂刑事案件的辩护,致力于在每一个环节为当事人探寻最优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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