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已将房产赠与子女,其他继承人能否要求重新分割?
发布日期:2026-02-02 作者:韩翔律师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房产赠与中,完成过户登记是关键。若老人在赠与房产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赠与合同内容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并已完成房产过户登记,那么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房产所有权已转移至受赠子女名下,不再属于老人遗产范畴,其他继承人无权要求重新分割。
然而,若赠与行为存在无效情形,情况则不同。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若老人在赠与房产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赠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赠与行为是受欺诈、胁迫作出的;又或者赠与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等,该赠与行为无效,房产仍属于老人遗产,其他继承人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重新分配。
此外,还存在赠与行为可撤销且被依法撤销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赠与人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若老人在生前依法撤销赠与,房产所有权回归老人,老人去世后该房产作为遗产,其他继承人可要求重新分配。但若老人去世后,其继承人能否撤销赠与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情况下,赠与人的撤销权因赠与人死亡而消灭,但符合特定条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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