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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洲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王某蓬假冒注册商标、张某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列案

发布日期:2026-04-29    作者:张晓晗律师
2022年12月开始,被告人赵某洲为非法牟利,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先后销售“TOMMY HILFIGER”“PRADA”“Dior”“GIVENCHY”“GUCCI”“BOSS”“VALENTINO”“BURBERRY”“LOEWE”“NIKE”“MONCLER”“LOUIS VUITTON”等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共53790件给被告人王某蓬。王某蓬使用前述标识在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一工场贴标生产POLO衫。2023年9月11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上述制假工场,扣押到假冒前述注册商标的POLO衫成品2274件、半成品915件、品牌标识820件及生产加工设备18台等物品。其中POLO衫成品2274件、半成品735件系被告人张某桂向王某蓬定制。王某蓬得知工场被检查后主动到场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先后于2024年2月9日抓获赵某洲,同年4月7日抓获张某桂。


经汕头市潮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假冒“GUCCI”“VALENTINO”“PRADA”“TOMMY HILFIGER”“DIOR”等5个品牌短袖POLO衫价值747万余元。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洲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王某蓬、张某桂未经注册商标使用人许可,结伙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某蓬又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败坏良好的社会风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赵某洲、张某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王某蓬的自首情节,张某桂的立功表现,遂判决:(1)被告人赵某洲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被告人王某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刑期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3)被告人张某桂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上述三案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诉,赵某洲上诉案获二审法院维持;王某蓬、张某桂二案因原审查明的货值金额小部分证据不足,且考虑到王某蓬一案查获的冒牌服装尚未进入市场流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故对王某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调整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其犯赌博罪的定罪量刑予以维持,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决定执行刑期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张某桂一案在案证据不足认定其向王某蓬提供过原材料或其他帮助、服务、便利条件,据该两被告人交代,其双方之间的交易模式亦非在主要原材料由张某桂提供的基础上由王某蓬收取少量加工费,而是王某蓬自行组织生产后以“成本+加工费”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桂,故该案可予认定的是张某桂与王某蓬达成了由王某蓬生产、张某桂销售涉案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合意,但无法认定该二人达成共同生产涉案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合意,张某桂的涉案行为应定性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张某桂定制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均未销售,属犯罪未遂,综合考虑其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遂改判被告人张某桂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本系列案展现了司法机关对假冒涉外名牌服装上下游全链条精准打击的力度与智慧。被告人王某蓬接受被告人张某桂的定制需求后,将从被告人赵某洲处购得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用于其生产的POLO衫之上,并已部分交付给张某桂准备销售非法牟利,形成“产品定制-假冒涉外商标标识提供-贴标生产-交付销售”的完整犯罪链条,累计销售伪造注册商标标识达5万余件,假冒涉外品牌注册商标12种,非法经营数额达747万余元。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主客观方面表现区分其在整个犯罪链条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对所涉罪名作出准确定性,尤其是聚焦假冒产品定制者的罪名认定这一司法实践中的争点和难点,力图在裁判说理中明晰司法裁判的具体标准与适用规则;在充分考量涉外权利主体权益保护和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基础上贯彻宽严相济:既通过判处实刑彰显对知识产权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又依据犯罪行为的实施程度、认罪态度、自首情节甚至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过严惩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有效遏制了仿冒国际知名服装品牌的违法态势,维护了本土创新企业的市场竞争秩序,展现我国平等保护国内外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立场,对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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