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张洪强律师办理的故意杀人罪案件,争取到轻判一年十个月
发布日期:2026-05-29 作者:张洪强律师
济南张洪强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众多案件中,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裁决,其中,他为一起故意杀人罪案件的被告人争取到一年十个月的极低的刑期。
下面,就讲一起济南张洪强律师成功办理的这一起故意杀人罪案件。
案情简介:
根据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同村村民,被告人因涉嫌强奸被害人(犯罪中止)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为了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多次到被害人家里请求谅解,都未如愿,案发当天,被告人酒后携刀到被害人家里,在索要谅解书未果的情况下,遂掏出刀具欲杀害被害人,在双方夺刀过程中,被告人被轻微划伤,后被告人掐住被害人脖子,被害人挣脱而未遂。
张洪强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虽然被告人承认自己有故意杀人故意,并且多次表示认罪认罚,但张洪强律师认为,该案存在众多问题以及证据瑕疵,经过张洪强律师的努力,该案被告人最终得到轻判一年十个月,故意杀人罪案件,在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能轻判一年十个月,足以说明张洪强律师的专业辩护能力。
张洪强律师认为:
一、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
被告人供述中承认有杀人动机,是丧失生活信心的厌世之举,不代表其在案发时真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恶性。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就认定其有故意杀人的动机。
口供作为言辞证据,容易受被告人心理活动、情绪的影响,容易失真。根据被告人在看守所向辩护人陈述,其并没有胆子去杀人,辩护人问,为什么其在供述中说自己要杀人并之后自杀,被告人多次提到这辈子很失败,活着没意思,回到村里也没脸活着了,怎么供述无所谓了等悲观厌世和错误的情绪心理。
正常的人在接受讯问时可能会存在避重就轻企图逃避打击的心理,但被告人流露出的这些悲观厌世的情绪,容易导致其供述的失真,其主观上甚至有畏惧在回到村里生活,宁愿去监狱的心态。这种悲观厌世的心态极容易导致其在供述时存在消极的心理,将原本不具有杀人的动机说成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一切案件事实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根据案发时的实际情况,以及被告人本身的家庭状况、不排除其丧失生活信心,把自己的行为往严重了说,没有信心再回村里面对父老乡亲,想让法院往重了判。
二、被告人没有实施可以造成他人死亡的的客观行为。
1、根据被害人院子中的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只是把刀片拿了出来,并没有进一步实施刺杀、攻击等进攻性行为,在被害人和其女儿去抢时,没有伤害他们,另一只手也没有实施任何攻击行为,在男女双方体力悬殊且被告人手续刀具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要想行凶,是不可能不造成伤亡的。
2、 根据图片显示的刀具的形状可知,这种类似匕首一样的水果刀,没有刀把,要想去抢夺这把刀,只能用手握住刀片,刀片有20厘米左右,很锋利,用手去握刀片抢夺,手肯定会被严重的割伤、划伤、刺伤,而证人将刀片抢过来,却仅仅造成手部的轻微伤,辩护人认为,这是明显不可能的,如果可能,那也是因为被告人根本就没有杀人的故意,拿出刀具也只是虚晃,用于吓唬被害人出具谅解书的。在被害人女儿抢夺刀具时,他并没有实施任何的伤害行为,任凭被害人女儿将刀拿去,如果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行为,是不会让一个体力弱小的女子在仅轻微划伤的情况下将刀夺去。
3、被害人院子中的监控录像可以证实,确实是被告人主动放开了掐着被害人脖子的手,并且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到,在整个过程中,被害人和他女儿都是平常速度的走路,并没有惊慌失措的夺命而逃的紧张急促,被告人也是平常走路的缓慢速度,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追赶的行为。
三、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存在证据上的严重缺失。
1、关于被告人作案工具的问题。
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针对作案工具来源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案卷中的刀片是民警到达下场后证人交给民警,侦查机关并未针对该刀片的提取做相关的提取笔录,也未对该刀片做指纹提取与鉴定,存在程序上严重缺失,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案卷中照片显示的刀片就是被告人的作案工具。
2、侦查机关未对案发现场进行检查勘验,也未组织被告人对案发现场进行指认,致使本案存在证据上的严重缺失。
四、被害人一方具有过错。
根据被告人和被害人一方的言辞可以证实,被告人因前面涉嫌强奸的行为,诚心找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一方却对被告人多次进行辱骂,这些行为激化了矛盾,并一步步加深了对被告人精神的刺激和伤害。
济南张洪强律师,现在是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刑事辩护部主任,他自2013年开始执业,已经是资深律师,根据新京报的报道,他在2024年12月当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华东区刑事委员会的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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