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猥亵儿童罪案件专业律师办案指导《猥亵儿童罪案件办案指导》
发布日期:2026-06-01 作者:张洪强律师
济南律师张洪强根据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总结大量案例,著作《猥亵儿童罪案件办案指导》、《强奸幼女、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案指导》、《强奸罪无罪攻略六部曲》等,给办理猥亵儿童罪案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提供了精准有效的指导。
张洪强律师总结了大量猥亵儿童罪案件无罪或改判的案例,为法律人士办理猥亵儿童罪案件提供指导和帮助,以期望促进此类案件的正确认定。
例如:
①田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案件无罪案。
被害人贺某某(案发时 12 周岁)指认老师田某某在补习室内抠摸其阴部,田某某不认罪,法院判决田某某无罪,法院认为“除贺某某的陈述外,其他证据均不能证实田某某对贺某某实施了猥亵行为”。
②某教师猥亵儿童罪一案,法院认定的猥亵女童的人数,比检察院指控的人数降低了四人。
③张洪强律师办理的性侵幼女案,在二审期间推翻了法医鉴定。
④罗某猥亵儿童案,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猥亵儿童24次,最后法院只认定了15次。
一、审查是否存在诬告的情况。
例如,闹得沸沸扬扬的蛋糕店老板猥亵女童案,法院判决女童母亲对蛋糕店老板道歉并赔偿。
二、 只有报案儿童陈述,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没有其他证据的,可能达不到定罪条件。
被害人陈述是猥亵儿童罪的核心证据。
在猥亵儿童罪案件中,经常出现男女双方说法对立的情况,在言辞上出现“一对一”的证据状态,如下:
①未成年人陈述被猥亵事实。
②被告人拒不认罪,不承认有猥亵的行为。
在这种一对一的模式下,我们律师要争取让法官选择“疑罪从无”、 “有利于被告人”的做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例如,4岁女童报案被幼儿园老师扣摸阴部猥亵案,仅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不认罪,法院判决无罪。
要重点注意:幼女、儿童的报案陈述,是否真实,能否被采纳的问题。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社会阅历的缺乏,心智尚未健全,因此其对猥亵行为的认知未必准确,从而使得对其陈述内容真实性的判断更具难度。
报案的幼女、未成年人的陈述,说法,不一定真实,要注意如何审查推翻。
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判断被害人(未成年人)的供述是否应该采纳:
1、是否有大人教唆。有些案件中,儿童、未成年人报案笔录中的一些话,有可能是大人教唆的,不一定具有客观性。
2、办案人员是否有指供、诱供的行为。在有些案件中,有些办案人员不注意询问方法,可能在给未成年被害人做笔录时,给予一些过度的引导,并进行语言上的总结,致使笔录不一定客观。
①做笔录时,应该让被害人自由陈述,不得诱导,并将提问、未成年被害人的回答记录清楚。
②记录应当保持未成年人的语言特点,不得随意加工或者归纳。
3、被害人陈述细节是否具体、清晰,能否基本说清楚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这些基本要素,一般来说其对案件细节陈述越具体、越清晰则可信性越高。
4、被害人使用的语言描述是否符合其年龄特点。如果出现了过于成人化的描述,如年幼被害人说出阴茎、阴道、生殖器,则要考虑其是否存在受到成人诱导的可能性。
5、被害人陈述是否非亲身经历不可知。例如,报案人说出被告人隐私部位的特征,“在蛋蛋上有个红色痦子,痦子上面还有毛”。
6、印证性,被害人(幼女、未成年人)的陈述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
例如监控视频、侵害者为诱骗未成年人给予的物资、鉴定意见、医疗诊断证明等。
如果只有报案人(幼女、未成年女孩)的指控陈述,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印证的,可能会被认定为证据不足。
例如:李某猥亵儿童案件中,有四位女童陈述自己被李某猥亵,但因为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法院没有采纳。
7、要审查:被害人陈述案情时的神色举止是否正常,被害人在案发前后心理情绪和行为举动的变化,被害人在案发后是否及时报案、案发过程是否自然,被害人 与犯罪嫌疑人的相识交往、矛盾纠纷产生情况,被害人及其家属是否存在诬告陷害的动机。
8、审查询问被害人(幼女、未成年人)是否有同步录音录像。询问笔录应当与同步录音录像记载内容保 持一致性,如有不一致应当结合录音录像记载准确客观认定。
三、降低猥亵的人数。
某教师猥亵儿童罪一案,法院认定的猥亵女童的人数,比检察院指控的人数降低了四人。
罗某案,指控被告人猥亵儿童24次,最后只认定了15次。
四、要注意证人证言,不一定真实,尤其是亲属的证言,不能仅靠证人证言定罪。
辽宁吴某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报案人的表姨、舅妈二人证实,被害人向她说过,被摸胸摸阴部三次,其中一次被告人生殖器插入被害人生殖器,该二人证言在一审中没有被采纳。
五、法医鉴定,不一定被采纳。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之间的性侵案不同,很多案件难以提取到有效的DNA。
张洪强律师办理张某某性侵幼女案件,在二审期间就将法医鉴定推翻。
总之,猥亵儿童案件的场所往往具有较高隐蔽性,一般报案都不及时,很难取得有效证据,且儿童社会阅历的缺乏,心智尚未健全,他们的说法很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我们律师不能有偏见,要加强对这类案件的研究总结,才能维护好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争取到无罪和罪轻的处罚。
济南律师张洪强,现在是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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