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专业律师研究:侵公案件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26-06-10 作者:张洪强律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存在定性争议大的问题,各种类个人信息概念模糊、梯度分级界分标准不明等,在司法实务中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时,首先要审查审查涉案的信息,是否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调整的“公民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要求涉案的信息,必须是“公民个人信息”,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做出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信息,虽然也可能反映自然人活动情况,但与特定自然人无直接关联,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存在个人信息识别标准单一,“可识别性”内涵模糊,给侵犯个人信息案件处理带来难题。
有些办案机关可能会将“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扩大化。例如,
胡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检察院将被告人手机短信中检出的手机系统信息、天气预报等短信信息4万余条全部指控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判决认定该“手机系统信息、天气预报等短信信息”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调整的“公民个人信息”。
孙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将孙某从公开商业网站获取的企业信息中提取的包含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的信息21万余条全部指控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法院认定该21万条不应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孙某获得缓刑。
我们律师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时,首先要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审查认定标准,如果涉案的信息不被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调整的“公民个人信息”,则被告人就有可能不构成犯罪,要注意排除匿名化信息、公开且无关隐私的信息等。
要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要件。
1、核心是可识别性。
包括直接识别身份,如身份证号、人脸、指纹等。
间接识别,即通过该信息与其他信息结合可锁定公民身份,例如姓名+手机号、住址等。我们在判断一些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通过这些信息能否直接或者拼起来锁定某个活着的人或者反映出其活动,且不是匿名化不可复原的。
要注意网络爬虫抓取的一些电商平台数据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
①纯商品数据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例如标题、价格、商品名称、库存等。
②公开的统计聚合数据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例如全站销量、类目占比,无个体标识的评论。
③公开页面但是含有私密信息的(如评论里有手机号、收货地址的)属于个人信息,爬虫批量抓取的,有可能被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④一些非公开的订单详情、用户中心的实名信息如果具有可识别性的,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另外,要注意,公开页面的非隐私数据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但是在爬虫抓取时要遵守robots协议,不搞反爬破解,否则有可能涉嫌计算机犯罪。
2、指向自然人,即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是针对个人的,不包括针对法人公司的。
我们律师在办案时还要注意,?对于企业工商登记等信息中所包含的手机、电话号码等信息,应当明确该号码的用途。对由公司购买、使用的手机、电话号码等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从而严格区分“手机、电话号码等由公司购买,归公司使用”与“公司经办人在工商登记等活动中登记个人电话、手机号码”两种不同情形。
我们律师还要注意,手机验证码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3、载体要求。公民个人信息要以电子、文字或者图像等有形、可记录的形式存在。
张洪强律师,现在是北京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电话:18210203926,专注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研究,深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网络黑产犯罪、计算机犯罪案件的辩护,精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办理,对于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技术爬虫爬取(电商、招聘、租房、婚恋等平台)公民信息案件、破解网站后台窃取用户数据类案件、拉新案件、撞库案件、营销获客等非法抓取信息类有深入的研究和总结,特别是擅长侵公犯罪与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爬虫犯罪)、u币犯罪相结合的网络黑产犯罪的办理,著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办案技巧指导—无罪攻略》《网络犯罪无罪攻略》《虚拟币犯罪无罪攻略》《计算机犯罪案件无罪攻略》等,擅长从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公民个人信息的审查认定、降低信息敏感度的层级、无效信息的剔除、降低违法所得等方面为嫌疑人争取无罪和罪轻的处罚。
张洪强律师办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成功案例:
张洪强律师办理的涉及118万条公民信息的的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获得不起诉,该案中公安机关指控嫌疑人葛某向境外诈骗团伙出卖涉及118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经张洪强律师努力,获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检察院不起诉的成功辩护效果。
此外,张洪强律师总结了大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无罪和重罪改判轻罪案例,通过这些改判案例原因的分析,希望能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正确认定提供有益的探索和帮助。
例如:
案例①:黄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因电子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推翻551万条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
案例②:胡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指控的被告人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降低了4.9万余条。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由情节特别严重降档为情节严重,相应的降低了被告人的刑期。
案例③: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指控的被告人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降低了21万余条,孙某获得缓刑。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降低了21.9万条,法院认为该21.9万条来源于公开网站的信息,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调整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相应的降低了被告人王某的刑期。
案例④:周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二审法院认定的公民信息的条数降低了3.2万余条,二审法院将被告人的刑期由三年改判一年。
案例⑤: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公安机关从其电脑中提取的480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因取证程序不合法,没有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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