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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可红律师贩卖毒品罪经典案例

发布日期:2026-07-11    作者:王可红律师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贩卖毒品罪
辩护律师:王可红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XX曾用名王杰先后两次向他人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毒品数量共计约0.5克;公安机关在对其住处依法搜查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0.36克,全案涉案毒品总数量不足1克。被告人到案后,对自身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到案过程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
 二、办案经过——辩护核心要点
王可红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材料、细致研判案情,精准把握案件量刑情节与辩护切入点。庭审过程中,律师结合被告人到案后的表现,重点围绕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端正、具有真诚悔罪表现等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发表专业辩护意见,清晰阐述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合理量刑。王可红律师在庭审中重点提出“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该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对被告人进行开庭前的指导,督促其诚恳认罪,最终庭审效果也很好。
三、案件判决结果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王可红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判决作出前,被告人已被依法羁押数月,扣除前期羁押期限后,被告人仅需继续服刑2-3个月即可刑满释放,实现了从轻量刑的辩护效果。
四、案件特殊意义
本案王可红律师不仅通过专业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的判决结果。同时,本案案发客观上阻断了被告人与毒品上游人员的接触,据被告人陈述,其毒品上线人员已确诊艾滋病,且多次邀约被告人共同吸食毒品,若被告人继续与上线往来、共用吸毒工具,极大概率感染艾滋病毒,酿成终身健康灾难。此次刑事处罚及时制止了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彻底规避了其感染重大疾病的风险,被告人对判决结果及律师的辩护工作均深表感激。本案不仅取得了量刑从轻的良好辩护效果,更意外地为被告人规避了重大的人身健康风险:
据被告人陈述,其毒品上游人员已确诊艾滋病,且多次邀约其共同吸毒。被告人若参与共用吸毒工具,极大概率会感染艾滋病毒。此次案发客观上阻断了被告人与上游人员的接触,避免了终身的健康灾难,被告人对案件的结果及律师的辩护工作均表示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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