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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转给女友8万,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发布日期:2026-07-30    作者:汪世强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周某与吴某经人介绍相识,一周后确立恋爱关系。两人异地交往一段时间后,于2020年10月,周某向吴某转账8万元。次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
相处数月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吴某于2021年4月提出分手,恋爱关系解除。
周某认为,这8万元是彩礼性质的款项,既然婚没结成,吴某应当返还。吴某则认为,这是恋爱期间周某自愿赠与的,分手后不应返还。
双方协商未果,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返还8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恋爱期间产生的大额转账汇款,应认定为彩礼还是普通赠与?
吴某主张,这8万元是周某在恋爱期间对她的赠与,分手后没有返还义务。
周某则认为,转账8万元数额较大,发生在双方父母及媒人共同聚餐后的凌晨,随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结合他还为吴某购买过钻戒、金手镯等事实,能够证明这笔钱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而非普通赠与。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受赠一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即不存在,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
本案中,虽然双方未举行订婚仪式或书写彩礼单,但周某转账8万元的事实存在,款项数额较大,且转账时间发生在双方父母及媒人共同聚餐后的凌晨。结合周某为吴某购买钻戒、金手镯等事实以及双方的通话录音,能够认定双方存在缔结婚姻的意向,8万元属于彩礼性质。
吴某关于“该款项系赠与”的抗辩,不能否定彩礼的性质。鉴于双方同居生活数月,共同生活期间确有实际花销,法院酌情判令吴某返还4.8万元。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提示
第一,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彩礼与赠与的区分标准。
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认定为彩礼还是赠与,主要看以下几点:一是双方是否有缔结婚姻的意向(可从聊天记录、是否订婚、是否共同采购结婚物品等方面判断);二是双方对给付彩礼这一风俗是否有共同认识;三是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是否明显超出日常人情往来的范畴。
第三,大额转账不等于必然返还
即便大额转账被认定为彩礼,返还数额也并非全额。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长短、共同生活期间的实际花销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第四,证据固定至关重要。
主张转账款项属于彩礼的一方,应提供以下证据:聊天记录中关于结婚的讨论、转账记录、购买结婚物品的凭证、亲友对双方婚约的知情证明等。本案中,周某能够胜诉,关键在于提供了通话录音、钻戒及金手镯购买凭证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第五,特殊意义日期的转账也可能被认定为彩礼。
并非只有节日、纪念日的转账才可能被认定为赠与。如果转账发生在订婚、求婚等特殊场合,且与结婚意愿相关,仍可能被认定为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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