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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彩礼纠纷中购车款与购房款的性质认定——基于最高法第三批典型案例的分

发布日期:2026-08-21    作者:牛志强律师
一、问题的提出
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彩礼范围的认定长期存在争议。传统意义上的彩礼通常指按习俗给付的礼金,但实践中,恋爱期间一方为另一方支付购车款、购房款等大额支出的情形日益增多。此类款项是否属于彩礼,直接关系到婚姻未能缔结时给付方能否主张返还。202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对此类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该条同时明确排除了三类不属于彩礼的情形:节日生日等特殊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给付,在法理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婚姻未缔结即条件成就,给付方有权主张返还。
三、典型案例的裁判要点
最高法第三批典型案例中,赵某与李某一案具有代表性。赵某按习俗给付李某礼金数万元后,应李某要求又支付十余万元购车款,双方约定购车后登记结婚。后双方因矛盾未办理结婚登记,赵某起诉要求返还礼金及购车款。李某抗辩称购车款属于无偿赠与,不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购车款是否具有彩礼性质,不应仅凭转账名称或当事人事后主张,而应结合以下事实综合判断:第一,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有"买车后结婚"的明确约定;第二,购车款支付时间与订婚、商谈结婚的时间高度吻合;第三,购车款金额远超情侣间日常消费范畴;第四,当地存在婚前购置婚嫁用车的习俗。据此,法院认定购车款具有彩礼性质,综合考虑款项消耗情况后判决返还相应金额。
另一则案例中,郑某与吴某相识三天即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十余天便分居,吴某多次拒绝共同生活。法院认为,双方相处时间极短,尚未形成真正的家庭共同体,登记结婚并不意味着彩礼给付目的已完全实现,最终支持返还全部彩礼。
四、裁判规则的归纳
综合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购车款、购房款被认定为彩礼需满足以下要件:
  1. 目的要件:给付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非单纯的无偿赠与;
  2. 金额要件:款项金额明显超出恋爱期间日常情谊交往的合理范围;
  3. 关联要件:给付行为与婚约安排存在时间和事实上的关联;
  4. 习俗要件:符合当地婚前给付财物的风俗习惯。

在返还比例上,法院需综合考量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款项实际消耗情况、是否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彩礼可不予返还。
五、与一般赠与和借贷的区分
购车款、购房款的性质认定需注意与以下法律关系区分:
一是一般赠与。若给付方无结婚目的的相关证据,款项系无条件自愿给予,且金额在合理范围内,应认定为一般赠与,不予返还。
二是民间借贷。若双方有明确借贷合意,款项性质为借款而非彩礼,则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不适用彩礼返还规则。
三是共同出资。若双方共同出资购车购房,应按各自出资比例和约定确认权属,不适用彩礼返还规则。
六、结语
涉彩礼纠纷中购车款、购房款的性质认定,核心在于探究给付时的真实目的。最高法典型案例确立了"不因名称而改变性质"的裁判规则,即款项的法律定性取决于其实际目的而非表面形式。这一规则对于统一裁判标准、指导当事人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资产购置时,双方应尽量明确款项性质并留存相关证据,以减少日后争议。
牛志强律师,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持续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彩礼返还、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及继承纠纷案件,关注大连本地婚姻家事司法实践。
以上内容仅供法律知识科普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建议面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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