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非法采矿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6-09-06 作者:郭春虎律师
1. 案号:(2024)陕0824刑初252号
2. 审理法院: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3. 案件类型:刑事(非法采矿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合并审理
4. 裁判时间:2024年11月19日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两名未取得采矿许可手续的涉案人员,自行提供铲车、雇佣多台运输车辆,在县域内三处不同地块非法采挖砂岩建筑用砂,采挖区域包含林地草地、国有工业建设用地地块。
经测绘机构测算,整体非法采砂总量5180.7立方米;物价认定机构出具意见,案涉砂石市场均价72元/立方米(含运费),非法开采矿产品总价值373010.4元。
检察机关同时提起刑事公诉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两名行为人非法采矿行为破坏地表植被、造成生态损害,要求二人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生态功能损失费、司法鉴定费用合计三万余元。
三、控辩双方核心观点
(一)公诉机关公诉意见
两名行为人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砂,开采矿产品价值已达到非法采矿罪刑事追诉标准,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同时,非法采砂行为破坏生态环境,应当承担全部生态损害民事赔偿责任。
(二)第一被告人意见及辩护思路
对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但提出砂石价格认定过高;认可认罪认罚,愿意全额承担公益诉讼项下全部赔偿费用。辩护人主要辩护观点:当事人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三)第二被告人辩护核心意见(郭春虎律师协同承办)
结合案卷证据、现场权属材料、本地同类案件裁判规则,从三大核心维度提出无罪/罪轻辩护意见:
1. 工业园区地块采砂行为不具备非法采矿罪构成要件
案涉一处采砂地块登记为国有工业建设用地,权属主体享有合法使用权,地块清表、平整、外运沙土属于土地权利人开发建设配套作业。当事人系经地块管理人许可、支付沙土及装卸费用后转运沙土,无非法采矿主观故意;该区域沙土外运行为,当地同类情形均未按刑事犯罪追责,该部分3851.6立方米沙土不应计入非法采矿犯罪数额。
2. 剩余地块采砂数量未达刑事立案标准
除去工业园区地块土方后,剩余采砂总量仅1329.1立方米,对应价值未达到非法采矿罪刑事追诉标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 案涉砂石价格认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物价机构72元/立方米的价格包含运输成本,且案涉“毛沙”品质差、市场实际售价远低于该认定标准,鉴定价格明显偏离本地市场行情,不能作为计算犯罪数额的客观依据。
庭审中,辩护团队同步提交不动产登记证书、场地费用收款收据、本地同类生效刑事判决书三组书证,佐证上述辩护观点。
(四)第二被告人本人意见
认可案件基础事实,但认同辩护律师关于价格、地块定性的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全额承担公益诉讼全部赔偿款项。
四、法院审理认定与裁判逻辑
1. 刑事部分认定
法院采信侦查机关测绘、矿种鉴定、价格认定等全套证据,认定两处林草地采砂+工业园区地块采砂整体均属于无采矿许可的非法采矿行为,全部5180.7立方米砂石均计入犯罪数额,涉案金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非法采矿罪罪名成立。
法院采纳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缴纳全部生态赔偿款的从轻情节,区分二人涉案作用分别量刑:
- 第一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 第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
非法采砂行为客观造成林地生态功能受损,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生态修复、功能损失、鉴定费均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佐证,判决两名被告人共同全额承担全部生态赔偿费用(款项判决前已足额预缴)。
五、本案办案难点与代理工作亮点
(一)案件难点
1. 非法采矿数额拆分争议大:工业用地清表土方与非法采矿砂石的法律定性边界模糊,无明确司法解释区分;
2. 矿产品价值认定存在重大分歧,物价鉴定包含运费,直接拉高犯罪金额,是本案核心定罪量刑关键;
3. 刑事程序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合并审理,需同步处理刑事定罪辩护、环境损害民事抗辩双重法律关系。
(二)郭春虎律师协同代理工作亮点
1. 证据梳理精细化:检索调取土地权属证书、缴费凭证、本地同类判例,形成完整证据链,区分合法土地平整土方与非法采矿砂石,精准拆分犯罪数额,最大限度缩小涉案金额认定范围;
2. 多角度分层辩护: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价格鉴定三方面分层发表辩护意见,清晰区分不同地块行为的法律性质,完整向法庭呈现无罪、罪轻核心抗辩逻辑;
3. 兼顾刑事量刑与民事公益诉讼处理:同步协调当事人主动预缴全部生态赔偿款项,在量刑环节争取从轻处罚,最终第二被告人刑期较同案第一被告少一个月,实现从轻辩护的实际效果;
4. 全流程程序跟进: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介入,阅卷梳理全部侦查卷宗、参与庭前沟通、完整出庭举证质证、发表辩护意见,覆盖刑事案件全流程法律服务。
六、案件办案总结
1. 非法采矿类案件中,土地权属、土地规划用途是区分合法场地平整与刑事非法采矿的核心关键,办理同类案件应当第一时间调取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文件,拆分涉案土方数量;
2. 矿产品价格鉴定直接决定罪与非罪、量刑轻重,辩护时应当区分矿产品原始价值、运输附加成本,结合当地砂石实际市场售价对鉴定意见提出实质性抗辩;
3. 涉生态环境的非法采矿案件,同步配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主动足额缴纳生态修复费用是法定从轻量刑重要情节,辩护过程中需同步协调当事人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争取量刑优待;
4. 县域非法采矿案件裁判尺度受本地执法惯例影响较大,检索同类生效判例、提交类案参考,能够有效辅助合议庭平衡案件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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