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原为天津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当事人2010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2010年8月刑满回单位上班,直至2016年11月退休。
2019年11月被查出曾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单位于2019年12月31日以当事人未通知单位在服刑隐瞒为由,作出了从2010年2月8日起给予当事人开除的处分决定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退回工作期间的工资,并说工作期间的工资是不当得利。
1、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 第18号)第四十四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中的规定“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的规定,原单位给当事人作出的开除处分是否符合规定。
2、当事人已于2016年退休,与单位已无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原单位还可以进行开除处分吗?
3、当事人在工作期间所得的工资是其劳动所得,能不能算不当得利?原单位可以追回吗?
----------------------------------------问题补充:--------------------------------------------------
2019年11月被人社部与司法部数据比对查出,社保部门要求退回退休后三年的养老金,当事人于2019年12月按要求退回了三年的养老金。
当事人的单位是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2000年7月起开始按《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津政发〔1996〕61号)的规定缴纳养老金。当事人向天津社保反映,社保答复:认可当事人是从2000年7月起开始缴纳养老金,但原单位答复社保部门,当事人已经被开除了,不属于正常退休,所以社保取消了发放养老金。那么现在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才能退回上缴的养老金?并取得后续计发养老金。
发布者:yuzi5179 2020-04-12 状态:已解决 回复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