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你好 我的情况具体是这样的:我2006年4月份来公司工作,直到2008年公司才与我签了合同,当时公司说要签2年,但我只签了1年,现在合同到期了,在2009年1月12日公司通知我不和我续签合同,(2009年1月11日前公司没作出合同到期的任何回答,我也没向公司做任何回答)。现在我要求公司给我1个月的经济补偿,并且把2008年发布的劳动法相关条款打印出来给公司看,但是公司还是不同意支付,说公司有规定,我们公司每人发了一本员工手册,上面有一条是这样写的:“劳动合同期满,员工需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在合同到期签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否则,视为合同期满终止。”但是我查看了最新的劳动法,上面并没有做出此项要求,有人说合同快到期的话,各方都不吭声就代表合同继续履行。 请问: 1:我要求公司给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合法吗? 2:我上面说的公司的规定是不是合法的呢?(如果合法,公司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3:我1月11号到期了,那么11号后的这几天我还在公司和他们讨论工资的问题,那么这几天是不是也应该算上班?是不是也有工资的? 4:经济补偿是按实际发放的工资钱数还是按照合同上签的钱数?(因为当时签合同时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签的,实际上比合同上多很多) 期待您的讲解,谢谢。
发布者:39675399 2009-01-15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