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界前辈,能否真诚的解说,教学相长大家才有进步和发展,大家都不相互探讨很难有进步呵呵,请前辈给予指点
我从02年入司成为一名普通职员,之前是第三方协议,在门店做促销员,由于销售出色02年调到公司,入职的时候说我是生产法人在销售法人这边的支援,07年由于法人那边取消这个部门,我又被调到销售法人这边,我认为都是一家公司的两个法人。因为我的工资一直是在销售法人这边领取,至今已经11年。
问题一:可以认为我的劳动期限是11年吗?是否具备无固定期劳动的条件
从转到销售法人这边,08年以后我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去年刚签订了3年,2015年9月合同到期,未提醒我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问题二:就08年以后的三次合同,法律上能支持我已经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吗
现在,公司想辞退我,理由是“年龄大的(我40岁)没有职别,级别的,公司一律不再用”,说什么“绿色人才计划”
问题三:以年龄为借口,是否合法
如果公司将我裁掉的话,那么如何赔偿比较合理呢
----------------------------------------问题补充:--------------------------------------------------
非常感谢陈小云律师、赵亮律师、郑锦田律师
尤其赵亮律师,你解答的很详细
你们用自己的宝贵时间为我解答,衷心感谢你们
同时也感谢其他律师的解答,谢谢大家
你们让我感受到了温暖,祝你们事业蒸蒸日上,同时也希望诸位法律前辈帮助更多的人,让那些在我们中国公司的,歧视我们的行为彻底消亡
没想到我兢兢业业十多年为了公司,从希望到失望到绝望的时候有您的正义呵护
再次谢谢您,谢谢大家
发布者:优质看台 2013-08-14 状态:已过期 回复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