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是这样的 手上的合同是这么写的
1.固定期限,自2008年9月5日起到2011年9月4日止,共3年。
2.试用期自2008年9月5日至2009年3月4日,共6个月。
在试用期内,乙方证明不符合如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接触劳动合同。
现在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要裁员,我现在的岗位是轻体力岗位单位要把我调到重体力岗位上,我不同意就说要解除劳动合同
还有就是公司在我满三个月的时候认为我胜任这份工作已经把我转正,但没有任何书面的依据,只有我自己提交的转正申请公司已经批准但申请书现在在公司那里
现在说我是在试用期要解除劳动合同不予任何赔偿
哪位好心人帮我解答一下我应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问题补充:补充下 转正申请在公司那里基本拿不到的,不过已经转正两个月了,拿了两个月的正式员工的工资,这个工资卡里有记录的,不知道这个算不算是依据
还有正式员工的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知道这样算不算已经过了试用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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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我的情况是不是属于第三条 要是具体赔偿的话是怎么样赔偿的 是不是按照正式员工来赔偿
发布者:simple657 2009-02-20 状态:已解决 回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