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6月进入现在的单位,入职交了150元押金(有收据),7月正式到门店工作才算计工资。从2007-7至11月(5个月)都未给我签劳动合同,公司在2007-12-1才给我签合同,签了1年(期限:2007-12-1至2008-11-30,到期自动顺延了3年,从2008-12-1至2011-11-30),第二次签的合同,是在2011-11-15签的,签了3年(期限:2011-11-30至2014-11-29)。每次签了合同公司以没有盖章为由,就把合同收了一直没有给我(其它同事要样是这样),我于2014-6-11
去拿合同时,发现合同内容都是空白的也未盖章,公司才临时补填的,发现合同上规避了公司的责任,排除员工权利。本来我现在级别是一级专员每月底薪2000元,合同上给我写的每月底薪1200元(每次法定假加班就以此1200来算日薪发3薪)。
社保从2007-7到9月(3个月)公司都未给我交社会保险,我自己交的这3个月,公司是从2007-10月才给我交社保的。到现在2014-6月都工作7年了。
2014-5-28我们部门领导找我谈话,说由于我的工作岗位要撤消,公司以后也不做了,现在公司要裁员,也有我。我说公司要给我经济补偿吗?领导说的不可能,我们公司以前裁员的人都没有经济补偿,如果你要经济补偿,公司可以暂时不裁你,把你调到地市门店去工作,公司也不给你开据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你失业金及经济补偿都拿不到。说白了就是想逼我自动离职。2014-5-28晚上谈完后,我做了部分物品交接,29日其它物品全部交接了其它同事。现在我是无事可做,公司领导及人事部也没有以书面形式给我通知(怕赔钱)。我最2013-7月至2014-4月,10个月平均工资2685.1(2014-5、6未发不能准定前12月的工资),我这种情况,公司应给我什么赔偿?如何计算?
我要求公司对我如下的相关赔偿合理吗?
因公司未按规定时间,且在我入职有5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当时5个月双倍工资的差额(5726元)的赔偿金。
要求公司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便于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要求公司退还于我,违法要求员工提出担保资料及收取的押金(保证金)150元;提供担保资料(我和母亲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
要求支付我7个月经济补偿金18795.7元。
要求支付我7个月经济补偿双倍的赔偿金37591.4元。
社保从2007-7到9月(3个月)公司都未给我交社会保险,我自己交的这3个月,请问这3个月有没有相关法条给于什么赔偿。
合计要求单位支付金额合计:5726+150+18795.7+37591.4=62263.1
【我现在能证明,我与单位有7年劳动关系的证据:2007-6-15《应聘登记表》2007-6-16收取的150元押金并开具的收据,银行打印的历史明细,但是当时银行未盖章。(银行出据的开户(开卡)证明,银行不给我开,说要法院来开此证明才行);社保缴费清单,只有本单位从2007-10到2014-6记录。】
----------------------------------------问题补充:--------------------------------------------------
我于2014-6-11去拿合同时,发现合同内容都是空白的也未盖章,公司在给我补填合同内容之前,我是拍了照片,能证明是公司当天临时补填的合同。这个算不算公司违法,视为没有给我即时签合同,给我另外的赔偿?
我主张要回从2007-7至11月(5个月)公司都未给我签劳动合同的赔偿,有没有过了诉讼时效?
发布者:cd1ympch 2014-06-23 状态:已解决 回复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