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1034924125 2014-07-03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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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诈骗所造成的无效合同是否还享有合同约定的条款
各位律师好!因为不懂法律又不清楚有些情况我们与一家建筑公司的工程项目部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是以自然人的形式签订的,听说是无效合同,现已经成为事实了,都已经完成了几十万立方米工程量,但由于多种原因造成工程已无法再继续施工,现在开发商与给我们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部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终止了该工程的合同并签订了清场结算协议,但由于给我们签订合同的项目部至今都未给予我们任何结算,我们找了工程建设指挥部多次也未得到任何解决,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们将开发商和该建筑公司诉讼到了法院,现在该建筑公司说他们建筑公司根本不清楚情况,他们也没有成立任何项目部,是与我们签订合同的人是私刻印章欺骗建筑公司和我们,该项目部他们属于合同诈骗,并说该项目部与我们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合同所约定的条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请问我们还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赔偿损失。(造成不能再继续施工的原因及责任主要是指挥部和开发商,我们没有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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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在施工合同中,如果约定: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施工,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后果自负。这样约定也是无效的?
发布者:myh9560 2011-09-06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合同中是否可约定“司法文书送达地址条款”
将“送达地址确认书”前置进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合理?最高院关于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除外”,如果前置了,那么是不是就默认了所有的客户都存在送达困难的情况。另外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明确排除在外的,那么这样的约定是否还有意义?
发布者:apple1666 2013-04-23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合同条款是否无效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一个楼盘销售时与业主签订了合同,里面有一条款是:架空层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请问这个条款是否有效?
发布者:王翠红@7506 2013-05-08 状态:已过期 回复 (7)
关于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的咨询
老师您好,是这样,我们08年从开发商处买房,约定3月接房,按时交房,但接房后发现规划验收时间是08年8月,更为严重的是,直到现在开发商仍未按照规划修建配套地下车库,12年1月,开发商采取向规划局递交部分伪造的业主签名和部分伪造的赔偿协议的方式,声称已对业主进行经济赔偿,以业主名义要求更改规划,公示期间,业主未在小区看到过公示内容造成公示生效。开发商的不按规划修建配套车库以及伪造赔偿协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另,08年规划验收合格,至少到...
发布者:jyztmbsr 2013-07-20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关于租房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要求洗澡时拔掉插头)有效吗?
我有一个车库出租,出租房内使用的是电热水器,是在京东商城买的美的电热水器,找我们当地的美的服务部来安装的。安装的时候我看说明书要求要接地线,但美的服务部的人没有提出来,我就咨询了电工,用一根钢筋接了地线,但不一定符合规范。现在我看到报道,有人用电热水器洗澡死掉,房东要赔偿几十万,很害怕。我要求我的租客在洗澡的时候要插掉电源插头,但租客不听话。现在我想在租房合同中添加一条,要求租客在洗澡时一定要插掉电源插头,否则万一引起事故,由租客自负责任,与...
发布者:cgxhcq 2013-11-02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关于出租方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租赁合同是否无效?是否违反了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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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373h9 2013-11-29 状态:已过期 回复 (3)
我在丽水!合同中有不合理条款是否可视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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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次加班!并没有算加班费我们该怎么办?
发布者:微信用户 2014-01-17 状态:已过期 回复 (4)
只签试用期合同合同,约定3个月,条款内有可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的条款,我在这工作6个月,是否能要求双倍
只签试用期合同合同,约定3个月,条款内有可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的条款,我在这工作6个月,是否能要求双倍赔偿?
我12年9月1号和公司签的试用期合同为期3个月,到13年12月1日止,公司并未交社保(什么都没有交)。其中一条内容如下:
“试用期满或试用期内工作突出并经考核合格者,将在当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予以解雇或延长使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延长期内仍不合格者,公司予以辞退处理。”
请问:这种没有主合同,只有试用期...
发布者:1xuxiaodong 2014-03-09 状态:已过期 回复 (5)
合同中的“通用违约条款”是否为无用或无效条款?
请问:
1、合同中的“通用违约条款”【比如:违约一次一项的违约金为5000元。】是否为无用或无效条款?不适用于“具体的某次某项违约行为”?
2、签合同时为了避免逐条逐项约定赔偿和计算损失的麻烦,大多选择“通用违约条款”,实际中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怎么办?
3、违约就要赔偿,赔偿就是补偿损失,这个法律法理都很明确,实际签订合同时不用逐条逐项写明违约赔偿标准、计算方法等吧?否则订合同太麻烦了!
发布者:天高云淡1911 2014-04-19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中介不给房主房钱,房主是否有权赶走住户,收回房屋?(因为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条款上有约定,房款逾期3天
律师,您好:我是朝阳一个小区的业主,我的房子是经济适用房,于2013年5月1日全权委托代理给中介两年(应该到2015年4月29日到期),按合同约定中介应该每季度给我打款,但在2014年2月1日他们就开始拖欠房款,后来过了打款期限十几天后我才跟中介协商好,给我房款(现金)(以前都是银行转账)并且在合同上的补充条款特意注明:如果中介再拖欠房款3日以上,甲方(房主)有权收回房屋。,但2014年5月1日,中介又以给你房钱须总公司批准为借口拖欠我的房款,现在我要赶走房客收回房屋...
发布者:观音妙心 2014-05-11 状态:已解决 回复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