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3年11月24日,甲方向本人借了3万元,并签署了一份《借款合同书》。
在合同的条款里有其中两项的内容如下:
(1)、借款期限:甲方承诺在一年内(即签订合同当日起至2014年11月24日止)还清本金和利息。
(2)、保证条款:甲方承诺按合同规定在每个月固定时间支付本人利息,同时保证在甲方逾期或故意拖欠支付利息超过3个月,而且没有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人申请延迟支付利息,就算还款期限没有达到合同上协议所限定的时间,本人也有权终止此合同,并保留对甲方追偿的权利。
(3)、抵押条款:甲方承诺如果逾期不能归还或无能力偿还本金和利息,愿意将个人的汽车作为抵押,并无条件协助本人去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条款上也将该汽车的各项资料,非常清楚地填写在里面了,例如:车辆的品牌、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等),而且条款上也注明了甲方将该汽车的《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件交给本人,作为这次借款交易的证明。若甲方后期无法提供汽车抵押或无偿还能力,乙方可交由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期限为隐性期间,该期限为主债务履行之日起至主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即使是主债务已履行了部分,只有另一部分未履行,也不导致抵押期限的界满。抵押担保的期间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能由抵押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
请问:在上述的《借款期限》与《保证条款》是否存在冲突?对于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是否有效?
----------------------------------------问题补充:--------------------------------------------------
咨询的这些问题是关系到我对甲方进行债务追偿时,作为自己选择哪种途径去处理而作出的参考。如果有需要,一定会请你们协助打官司的。但是,请不要说些:详情建议与律师面谈或委托律师的话。这些我对问的问题没有给到任何帮助,谢谢!
发布者:119992266 2014-07-19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