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迈莨 2014-08-16 状态:已过期 回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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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责任事故四年未解决
事实经过:我们是吉林市商业大厦业主。我们于1998年以集资联建(先交齐全款)的形式在大厦购得产权摊位。自1990年开业至90年代中末期堪称吉林地区的龙头国企。此时,经济效益颇丰的产权摊位早已售空。
大厦的决策层对炙手可热的产权摊位觊觎已久。终将把我们权属范围内的共有部分(原辅助面积)进行二次再卖而重复获利。疯狂敛财数千万。非法卖出的面积高达数千平方米之
多(约合500节摊位)。二次重复卖出的位置是:消防通道 安全疏散门 没有货架的墙面。柱子 若干个厕所改成了精品店。电话配控室改成精品店。大厦临街的外廊全部改成精品
店,由此带来的恶果是破坏了大厦的液态环境,造成拥堵和混乱(堪比菜市场)留下安全隐患。最终导致2010年11月5日引起发轰动全国的因为责任事故的特大火灾(共有19人葬身火海):火灾事故责任方:大厦为了逃避应承担民事
赔偿等责任和企图减轻其应得的法律惩处,故意瞒报全大厦共479户业主所蒙受的重大损失。至今已四年。业主未得到任何赔偿。更严重的是,火灾后商业大厦非法转移资产,将其
全部近两万平方米的物权悉数卖出。依照“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将取得的不正当利益还给受损失的人”。依照“物权法”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用
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依照上项二条法律条文,重复在卖实属业主权属范畴内的辅助面积所获得的“不当
利益”。依照“物权法”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请求损害赔偿,也可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依照“物权法”第38条:“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不作为
、对事实处理不公开、不公正,欺上瞒下。监管不力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应负失职之责。火灾后吉林市政府采取掩盖事实,欺上瞒下的做法蒙骗新闻媒体做虚假报道。在火灾后的结案处理用“舍车保帅
”的做法使本应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相关干部和部门逍遥法外,而在下级相关部门处分了一些人,以此当替罪羊来待其受过。更为严重的是火灾涉及479户业主所蒙
受的重大经济损失却是只字未提。没有任何报道和结论,更没有任何赔偿措施。火灾事故责任方:商业大厦为逃避责任故意瞒报,政府为了规避应负的责任,故意缩小火灾的严重
程度欺上瞒下不报业主损失,封锁消息,一瞒到底。这是名符其实的不作为和严重渎职行为。商业大厦是国企,市建委是政府其职能部门、均属政府辖内。对于业主的赔偿,他们
均负有国家的责任:即使不属于国家的赔偿责任,因没有可以归责的行为人,或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国家都应分担部分或全部。以使受害人不至于无法生存。但事实是,我
们在近四年的索赔时间里,政府不但把自己置身度外,还百般的庇护和开脱全责火灾责任方商业大厦。我们维权四年,得到的答复是四个字:“没钱!不给!”更为严重的是,火
灾后,全责任方商业大厦为自保其经济利益,不但不赔偿,而且非法转移资产。将全部近2万平方米的物权悉数卖出。市政府对此采取宽容和容忍的态度。不制止,听之任之。这是
严重的渎职行为,是政府不作为的具体表现。“关于恢复生产自救”“和开发重建”由于政府一拖在拖至今已近四年,期间也要挟N个版本的方案均胎死腹中。如今既不按“原状恢复”也不为了重建而开发,却冠以“自救
重建”的名义和形式进行重建。请教我们479户产权户该如何维权呢?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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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
我家工人在某公司院内进行拆卸旧机器设备,施工当天公司院内起火,造成130万的经济损失,凭良心说火灾根本不是我方工人施工时造成的,起火原因官方也没有充分证据说明原因,就下了事故责任鉴定,认为我方工人施工时引燃火灾,现在我方工人已经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关押在看守所6个月了,请问何时能到法院审理宣判?从批捕到宣判最长时间是多少?从罪行上来说能判几年?
发布者:温柔一刀 2009-07-09 状态:已解决 回复 (7)
夜间值班医生多次喊后不起床,病人死亡。医生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患者男,59岁。城镇户口。患者与夜间一点病情加重,家属多次去叫值班医生知道早上六点医生才去病房查看,7点病人抢救无效死亡。值班医生应该是医疗事故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二项罪名的最高赔偿分别是多少。
发布者:weng123 2009-07-23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是否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你好!首先,万分感谢你耐心的阅读
有一个人A承包了一个沙厂,但是由于他还有别的生意,所以现在是由B来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8月27号,由于工地上有一台报废的车需要处理,B就叫工地的司机C一起拉这个台车去报废,当时B坐在前面一辆车上,C拉着这台废车跟在后面,但是当经过另外一个工地(修高速公路)时候,C司机在转弯时候不小心压到了正在该工地上施工的工人D,C司机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当时就逃跑了,B认为不是他的责任,所以也没有采取抢救措施,最后是D的工友将D送到...
发布者:1 2009-08-30 状态:已过期 回复 (6)
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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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人A承包了一个沙厂,但是由于他还有别的生意,所以现在是由B来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8月27号,由于工地上有一台报废的车需要处理,B就叫工地的司机C一起拉这个台车去报废,当时B坐在前面一辆车上,C拉着这台废车跟在后面,但是当经过另外一个工地(修高速公路)时候,C司机在转弯时候不小心压到了正在该工地上施工的工人D,C司机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当时就逃跑了,B认为不是他的责任,所以也没有采取抢救措施,最后是D的工友将D送到...
发布者:1 2009-08-31 状态:已过期 回复 (4)
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
2009年李某在怀仁县徐某承包手承包石料厂合同期为一年。然后李某在2010年3月将石料厂的生产又转包给了刘某,并签订了生产合同安全保障合同,要求刘某为安全生产,加强工人安全生产管理。刘某雇佣了石料厂的工人周某(63岁)负责向机器喂料。2010年8月20日周某工作时间不甚掉入机器,死亡。死者家属要求赔偿50万元。2010年9月,怀仁县公安局将李某,刘某的妻子,及内弟,刑事拘留于由怀仁县看守所。这个案件中,徐某,李某,刘某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发布者:gUY4265 2010-09-11 状态:已过期 回复 (3)
这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006年2月10日马岭山发生瓦斯突出造成15人死亡,对工程师已做过行政处分,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当时郑煤未移交,现在交于司法机关处理,本案应如何处理
发布者:JQh4425 2010-10-23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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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黄某、吴某、贾某四人合伙到一无证黑铁矿偷挖矿石,李某在施工过程中因塌方被至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请问黄某、吴某、贾某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发布者:VTg3541 2010-11-03 状态:已过期 回复 (3)
一个区的局长还任本市的一个企业的法人代表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一个区的局长还任本市的一个企业的法人代理 其企业的仓库对外出租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导致几十名百姓遭受重大的人员财产损失 其仓库无任何消防设施 无人员管理 一般怎么处理 公务员任企业的法人代表
发布者:老百姓123123123 2014-07-09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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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已故车主的摩托车发生重大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驾驶已故车主的摩托车发生重大事故,驾驶者逃离,责任如何认定? 是驾驶摩托车车主已故的摩托车撞伤路人,驾驶者逃逸,这样的情况算谁的?
发布者:rock95530 2014-08-16 状态:已过期 回复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