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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责任事故四年未解决

吉林-吉林 08-16 09:54  悬赏 0  发布者:王迈莨 给我留言  回答:(3)
事实经过:我们是吉林市商业大厦业主。我们于1998年以集资联建(先交齐全款)的形式在大厦购得产权摊位。自1990年开业至90年代中末期堪称吉林地区的龙头国企。此时,经济效益颇丰的产权摊位早已售空。
大厦的决策层对炙手可热的产权摊位觊觎已久。终将把我们权属范围内的共有部分(原辅助面积)进行二次再卖而重复获利。疯狂敛财数千万。非法卖出的面积高达数千平方米之
多(约合500节摊位)。二次重复卖出的位置是:消防通道 安全疏散门 没有货架的墙面。柱子 若干个厕所改成了精品店。电话配控室改成精品店。大厦临街的外廊全部改成精品
店,由此带来的恶果是破坏了大厦的液态环境,造成拥堵和混乱(堪比菜市场)留下安全隐患。最终导致2010年11月5日引起发轰动全国的因为责任事故的特大火灾(共有19人葬身火海):火灾事故责任方:大厦为了逃避应承担民事
赔偿等责任和企图减轻其应得的法律惩处,故意瞒报全大厦共479户业主所蒙受的重大损失。至今已四年。业主未得到任何赔偿。更严重的是,火灾后商业大厦非法转移资产,将其
全部近两万平方米的物权悉数卖出。依照“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将取得的不正当利益还给受损失的人”。依照“物权法”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用
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依照上项二条法律条文,重复在卖实属业主权属范畴内的辅助面积所获得的“不当
利益”。依照“物权法”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请求损害赔偿,也可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依照“物权法”第38条:“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不作为
、对事实处理不公开、不公正,欺上瞒下。监管不力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应负失职之责。火灾后吉林市政府采取掩盖事实,欺上瞒下的做法蒙骗新闻媒体做虚假报道。在火灾后的结案处理用“舍车保帅
”的做法使本应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相关干部和部门逍遥法外,而在下级相关部门处分了一些人,以此当替罪羊来待其受过。更为严重的是火灾涉及479户业主所蒙
受的重大经济损失却是只字未提。没有任何报道和结论,更没有任何赔偿措施。火灾事故责任方:商业大厦为逃避责任故意瞒报,政府为了规避应负的责任,故意缩小火灾的严重
程度欺上瞒下不报业主损失,封锁消息,一瞒到底。这是名符其实的不作为和严重渎职行为。商业大厦是国企,市建委是政府其职能部门、均属政府辖内。对于业主的赔偿,他们
均负有国家的责任:即使不属于国家的赔偿责任,因没有可以归责的行为人,或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国家都应分担部分或全部。以使受害人不至于无法生存。但事实是,我
们在近四年的索赔时间里,政府不但把自己置身度外,还百般的庇护和开脱全责火灾责任方商业大厦。我们维权四年,得到的答复是四个字:“没钱!不给!”更为严重的是,火
灾后,全责任方商业大厦为自保其经济利益,不但不赔偿,而且非法转移资产。将全部近2万平方米的物权悉数卖出。市政府对此采取宽容和容忍的态度。不制止,听之任之。这是
严重的渎职行为,是政府不作为的具体表现。“关于恢复生产自救”“和开发重建”由于政府一拖在拖至今已近四年,期间也要挟N个版本的方案均胎死腹中。如今既不按“原状恢复”也不为了重建而开发,却冠以“自救
重建”的名义和形式进行重建。请教我们479户产权户该如何维权呢?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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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16 10:15
协商不成,可以依法起诉对方。
回复时间: 2014-08-16 11:36
面询律师进行分析;
回复时间: 2014-08-16 13:29
协商不成,可以依法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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