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为3年 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
1。乙方须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人民币500元整,租赁期满,乙方费用结算清楚并经甲方验收店面合格后,甲方退回上述保证金给乙方。
2。第一年为优惠期,免租金及物业费。第二年月租金为每平方米捌元整(含物业费)。第三年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十元(含物业费)。
3。租金缴纳方式:第一年,签订合同同时缴纳第二年度第一季度的租金(含物业费)。1089元 租赁时间从陶艺街统一开业之日算起。第二年,从第二个季度开始交租金,每个季度的租金(含物业费)。合计为1089于每季度的第一天交付。第三年,每个季度的租金(含物业费)。人民币1361于每季度第一天交付。
我们是2009年8月28日一半的业主开了业, 另一半是2009年9月27开业,
我们都是按8月28日算的 今年11月28日去缴纳第二季度房费
结果主管经理通知我们 每个店面要拿违约金 说我们应该是今年4月1日 来交第二季度的房租 。违约金按季度租金的5%一天计算 算起来违约210天 要赔21000多元人民
请问我们应该缴纳吗 很急 谢谢
----------------------------------------问题补充:--------------------------------------------------
我们去交房费时才跟我们说这个事情 之前七个月都没通知我们这个事 现在我们感觉一开始签这个合同就被骗了 而且这个事能过去 不知道合同里还有什么问题等待着我们
发布者:763359520蕴 2010-12-07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