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3年8月15日在法院劳动维权立案。
我2013年8月21日举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呈交仲裁、监察、稽核综合受理窗口。
2013年10月10日社保中心稽核科打电话通知到其单位。被告知: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包括证据),不存在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问题,拒绝追交差额部分,投诉被驳回。本人(投诉人)复制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包括证据)的要求被拒。
2013年11月2 5日的法院庭审前,向主审法官李鹏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共12项请求),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提交社保中心稽核科的有关《投诉书》补交差额部分的资料(包括证据)。
2013年12月9日社保中心稽核科经办代理(原经办稽核员赵飞)稽核员宁女士(330房间北边侧第2个座位)突然来电话,告知本人到稽核科去。到稽核科后,宁女士说用人单位又提交了新的证据,存在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但是,要求本人也补缴应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应承担部分,本人当即予以严词拒绝。社保中心稽核科认为劳动者拒绝缴纳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依据《关于贯彻执行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一)款,稽核终止。
2014年4月28日11:27:21稽核科科长郑先生(TEL:010-88506396)来电话询问个人应缴纳部分是否补缴,我再次明确答复不应该我交,并严词拒绝,通话时长4分34秒,这次谈话并未被告知“放弃稽核终止,重新启动稽核程序”,有通话录音为证。
“2 014年6月5日为您补缴了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 。
前后共去稽核科3次,第一次是2013年8月29日,到社保中心稽核科核实是否收到《投诉报告》,并有意主动回应稽核科询问,助其了解事实,但“仲裁委”仲裁综合受理窗口并没有及时把投诉报告转呈稽核科,第二次2013年10月10日是告知不存在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问题;第三次2013年12月9日是要求本人也补缴应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应承担部分,但被拒绝,因而稽核终止。期间从来没有询问、了解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的情况。
2014年12月15日13:29:30王喜法官电话(010-62697994)通知:“你要求调取的证据都调取了”。
但是2015年1月20再次开庭审理2013年8月15日在法院劳动维权立的案。庭审前本人提交了补充证据,王喜法官拿出了调取的证据,让本人查看。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所谓都调取的证据就是本人(举报人、原告)及用人单位(被举报人、被告)的《询问笔录》,盖有公章:红章是“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稽核科”,黑章是“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红章处注有“仅供法院审理使用”手写字,有调查人签名:杜林海 宁宁(笔体是一人签字);有当事人签名。而且本人签名下还有“本记录我已看过,以上情况属实”的备注。用人单位签名下没有任何文字。
从笔迹看,完全像本人签字,而且“本记录我已看过,以上情况属实”也完全像本人书写。
当然,这肯定是伪造的证据。签名,用人单位、仲裁院、法院都会有原迹,“本记录我已看过,以上情况属实”类似语言只有在法院和仲裁院可能有此原迹。经查证仲裁院的《庭审记录》无此类语言原迹。那么只有法院才可能有此原迹,但卷宗没有归档,当事人无法复制,那么只有法官亲自操刀造假或私下提供原迹给用人单位造假。
造假手段无外乎有三:①复印;②电子文件PS粘贴,再打印;③临摹。经本人仔细研判,临摹的可能性最大,笔迹还是略有差异。在国家政府机关提供的法律文书上进行临摹,达到几乎乱真的程度,甚至连本人都觉得是本人签字真迹和书写真迹,临摹技术很高。且用人单位、稽核科、法院合作造假的配合度非常高。
所以,法官帮助用人单位伪造了一份假证据,申请笔迹鉴定显然意义不大,但如何维权请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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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律师朋友门,我知道可以申请,但申请了不会有实际意义,因为造假者就是法院,出主意者就是庭长,操刀者就是法官,不会有真实的鉴定意见,即使有,证据是稽核科出的,法院也会一推六二五。不对法官、庭长、院长追责,庭审和裁决不会有公正。现每次庭审,不是和被告打官司,是在和法官争论。每次庭审几乎不会和被告争辩,一直在和法官争辩!!!
发布者:yangyg8888 2015-01-22 状态:已解决 回复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