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3月份未上班,2月份上了8天 情况是这样:公司几个月前电话通知我到公司去一下,电话里也没说什么事,到了之后人事部的经理和本部门的经理通知我因为年终考核的原因,公司要和我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当时我提出公司当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有一个月的缓冲时间,公司称可支付当月和下个月的工资作为协商解除未到期劳动合同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签了名,并且要求人事部经理在背面写了相关承诺,如我一楼陈述。当时公司要求本人写辞职报告,本人未同意,在公司人事经理一再的要求下,我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在拿到相关法定补偿款后不再找公司的麻烦。 所以个人为为公司当初是利用本人对劳动合同法的不熟悉而在规避法律责任。 因为 1,是公司主动提出以“年终考核不过关”为由解除未到期劳动合同;依据这一点,应该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正因为本人提出了上述观点,所以公司承诺如果当天离司,当月和下月工资照付,并按本人要求在这个证明的背面写了书面的承诺。所以本人认为我和公司达成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支付我当月和下月的工资。 3,经济补偿金应该是法定的,个人认为应该不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商条件之内。
发布者:whosejog 2009-06-05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