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公司与B公司2004年2月29日 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NO519502)以及双方于2004年2月13日签署的《北京市***项目房产买卖框架协议书》以及此后签署的一些列补充协议规定B公司购买A公司开发的北京***专案1#、4#、6#、7#、8#物业,共计约1.5万平方米,并依合同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规定:A公司应在2004年10月29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移交通过国家规定的商品房验收合格的物业给B公司。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规定:逾期超过30日后,B公司有权解除合同。B公司解除合同的,A公司应当自B公司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B公司累计已付款的2%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B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A公司按日向B公司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贰的违约金。
2、2004年6月12日B公司与C公司签署《不可撤销授权委托书》授权C公司及某某某出售***物业(第1#、4#、6#、7#、8#楼,总建筑面积15034.53平方米),权限包括:对外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有关补充文件,以及为出售物业所需要的其他一切相关文件,此委托行为也得到A公司的同意。
3、C公司与D公司于2007年4月5日签署《物业权益转让框架协议》将A公司开发的***项目中的1#、4#、6#、7#、8#楼物业转让给D公司,同时B公司享有上述物业的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4、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北京市***项目房产买卖框架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的规定A公司应在2004年10月29日交付通过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物业,但是一直到2007年8月,A公司都无法交楼,才导致C公司以十分低廉的价格转售给D公司,A公司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2004年10月29日到C公司转售前即2007年10月的交房违约金,合计为24,100,050.14元。并且根据A公司与B公司于2007年10月23日签订的“关于《北京市***项目房产买卖框架协议》中财务结算物业完善扫尾等若干问题的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甲方(A公司)承诺:如不能在2007年10月30日前完成国家规定的质量验收工作,则同意在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框架协议》约定的处罚条件下,加倍承担违约金。”执行结果为A公司再次违约不能交楼,故违约金需加倍计算,共计48,200,100.28元。
请问:(1)对B公司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各是什么?(2)B公司该如何处理这起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案件
----------------------------------------问题补充:--------------------------------------------------
(1)、在约定交楼时间到转售期间总共4年左右时间,C公司有权申请延期交房违约金么?(2)、A、B、C补充协议在转售期间签订,约定十天后无法交楼则加倍承担违约金,C公司有权申请加倍违约金么?数额加倍的话大概是4千万左右~~~(3)购房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是提交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仲裁与我方不利该怎么办?
发布者:梦之精灵 2012-04-30 状态:已过期 回复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