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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陪护假的认定(补充)咨询

四川-宜宾 12-20 18:31  悬赏 0  发布者:hualao…… 给我留言  回答:(2)
《四川省卫生计划管理条例》只有除法律规定外给予男方20天“护理假”一说。

查询“陪护假”一词,明确说明女方在产假内,男方可享受。但是对“护理假”一词并未做解释。

请问各位律师,对于公立学校教师享受护理假,由于妻子暑假生产,但尚在产假期间内,学校和教育部门认定护理假必须在生产当月开始计入暑假,现在不准假,如何维权?
现在咨询各个部门均无回复,已经提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劳动监察部门不管,卫计委不管,教育局不管,只有申请仲裁?
请问究竟怎么解释这个问题?仲裁结果对我有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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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2-20 18:51
您好,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6-12-20 19:13
申请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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