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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这样的情况房产局是否要负全责

 05-24 15:45  悬赏 0  发布者:正在等待 给我留言 地区:内蒙古-鄂尔多斯 回答:(1)
我于2005年给自己的房子办理了房产证,因为要抵债,所以将房产过户与亲戚名下(亲戚为债主)。房产局受理了过户手续并将房产证转至亲戚名下,现在此房属亲戚所有。现在另一债主因为经济纠纷在法院保全了这套房子,因为此房现在不在我名下,我奇怪法院是如何查封的房子,于是我到房产局查询,发现在2000年房产局曾给这套房办过一个房产证,是在我名下的。但我完全不知情,经查询是当时单位统一给办理的。现在法院要拍卖房子,问题是现在有两个户主。那么我在2005年给房子办理房产证时,房产局为何不向我说明此房已有房产证。现在造成这样一房两证的情况,房产局是否应负全责?
问题补充:
在2000的房产证上有我的签名,但我实在对这个没有映像。所以才在2005年又办理的房产证。如果我知道在2000年就有房产证那么我是不会再去办理房产证的。而且2000年的房产证我一直都没有拿到手,一直都在房产局压着,因为我不知道有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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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05月24日 15时57分
要负全责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律师!很感谢!终于安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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